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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3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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