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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4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执法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日以下办理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办理的。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办理,逾期10日以上办理的;或拒不办理; 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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