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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46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

执法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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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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