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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3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立即改正的;或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二项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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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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