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4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