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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4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执法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1次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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