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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4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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