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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03-2020-M6001-0001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1-20
标  题 关于修订废止《卢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20〕2号
发布时间 2020-01-30 07:49

关于修订废止《卢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等六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30 07:49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2018828日印发的《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办法的通知》(卢政办〔201849号)进行调整。其中,对《卢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卢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卢氏县招标采购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予以修订;对《卢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不作修订,继续执行;对《卢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和《卢氏县政府投融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废止

现将修订后的《卢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卢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卢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原《卢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120

 

 

 

 

 

 

 

 

 

 

 

 

卢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责任,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经各级发改部门下达投资计划的、部分或全额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上级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分配下达的、或由县本级财政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资金的各类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设项目;用国债转贷资金、政府信用担保贷款、利用国有资产抵押取得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捐赠、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项目资金安排的决策、建设、运营、监督等环节中,按照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借助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公开栏(墙)等形式,将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告公示。

(二)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项目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四)坚持效益原则。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厉行节约,控制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依法履职履责、分工协同管理”的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发改、扶贫、交通、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工信科技、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应急管理、金融等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和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   

  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设计,监督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和合同签订;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如期建设,加强工程管理;受理项目单位的拨款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和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并做好项目财务核算;督促竣工项目单位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负责组织对竣工项目综合验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从规划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核定和报批;按照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及项目主管部门的资金拨付意见,合理调度核拨资金;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对实施财政报账制的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做好财务资料整理归档。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消防、交通、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应急管理、人防、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负责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协助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同时,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实施行业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各种证明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认定;明确项目法人,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负责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和合同签订;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开工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申请;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竣工项目进行初验;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对项目申报、建设工程资料及资金拨付的各种财务资料整理归档。

十一  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项目设计、施工合同的规定,成立机构,确定职责,制订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编制施工日志、对隐蔽工程做好确认记录,对进度、质量做好策划控制,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到核算准确、依法纳税、合规经营;对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竣工等各类资料整理归档,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  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和资金稽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分为上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一)上级投资项目申报主体一般为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项目上报时,应按照上级公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定,报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对需要县财政资金配套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须经县财政部门同意。扶贫项目申报须经县发改、扶贫、财政部门审核,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同时报省、市扶贫及财政部门备案。项目申报单位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全责。

(二)县级投资项目由县直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提出项目意向,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1.拟投资项目的确定。县直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意向同步编报绩效目标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形式报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重大项目经县委财经委员会或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列为拟投资建设项目。

2.项目的审批。根据国家、省、市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负责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直接批复实施方案;总投资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应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3.项目的实施。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投资评审、招投标、建设施工、完工验收及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管护、资金使用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申报、工程建设、资金拨付过程中的各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制。

政府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以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为依据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据实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预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项目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                  

除法律或行业规定可以不公开招标外,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项目单位按有关法规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单位应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程序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对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合同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固定总价的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内容一次性包干。合同内容应注明施工范围、工期、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和执行的相关定额和取费标准、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付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项目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建设合同及施工设备监理合同相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职责。因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一)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工程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出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时,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真实性、外在形象进度进行基础审核,涉及技术部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程质量和隐蔽工程按照预算确定的材料、数量、规格等内容由项目法人进行量化验收,以设计、监理、质监部门签署的报告、意见为准;

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立项批文或核准项目投资建设文件;已完成的建设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部门签署的工程初验报告和质量评定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如需住建、消防、生态环境、档案、水土保持、设备等主管部门审查的,需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三)经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落实管护责任,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十一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结算审核制。

项目单位(业主)为结算审核责任主体,项目单位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没有审核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项目单位负责对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核工作进行管理,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核结果签署意见盖章方可拨付资金,项目单位对竣工算报告的真实性负全责。未经审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核拨剩余资金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审批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报批,对未按程序报批而增加的工程造价,不得计入工程决算。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项目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总投资超过实施方案批复额度10%的、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额度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报告原审批部门,原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后依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代理核算。

不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付,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资金拨付相关资料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及时准确、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进度及施工合同,提出用款计划;

(二)上述用款计划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单位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主管部门资金拨付审批表直接与提供货物、材料及劳务的中标供应商及项目施工单位结算项目资金。

1.首次拨付项目资金时,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投资计划、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以及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2.工后拨付项目资金时,项目单位需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  项目资金拨付比例实行节点控制制度。

(一)在建项目拨付资金时,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审批拨付,最高不能超过财政资金的60%

(二)竣工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可累计拨付财政资金的80%

(三)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外,财政资金全额拨付;

(四)质保期满后,项目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证明、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办理质量保证金拨款手续。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二十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的项目,项目竣工决算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和项目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项目资金: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未达到设计质量要求,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基建财务管理混乱,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资金拨付及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五)配套、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

(六)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和预算评审、决算编制的;

(七)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外,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因项目法人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工程管理,做好财务核算,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十一  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领导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向财政、审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三十  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其中一个部门出具的监督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避免重复检查,给项目单位及项目施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额外负担。

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卢氏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后,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上级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卢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83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应按照统筹使用、归口管理、精准投放、提高效益的原则,构建覆盖筹资方式及使用范围、预算管理、职责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的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筹资方式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筹资方式是指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17类、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13类、市县财政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方面的资金。对纳入整合范围资金,相关部门不得干扰统筹整合使用,不得限制整合资金用途。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和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具体见附件)

第四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安排使用资金,统筹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项目,同时,在满足全县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安排适当规模整合资金用于贫困发生率高于0.98%的非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县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七条  脱贫攻坚期内,县财政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要及时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职责分工

 

  扶贫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和项目库的建设,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收集入库项目的相关资料。

  财政部门负责梳理汇总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会同县扶贫等部门对整合资金进行分配,及时足额下达项目所需资金,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同时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审核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资金申请、设计、招标、实施、检查、申请验收和公告公示等工作,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办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农村公路项目,县交通运输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2.人畜饮水和灌溉设施、河道治理等涉水项目,水利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3.危房改造、除水电路外的基础设施项目,住建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4.光伏扶贫项目,发改委为项目主管部门。

5.产业扶贫项目,县产业办为项目主管部门。

6.金融扶贫项目,金融办、扶贫办为项目主管部门。

7.旅游扶贫项目,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8.农村人居环境公共设施整治项目(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粪污治理、农村公共厕所改造等),农业农村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9.其他未明确的项目,行业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目主管部门自身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承担资金申请、设计、招标、实施、检查、验收和公告公示等工作;县产业办、基建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评审论证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项目委托乡(镇)组织实施,但职责分工不再转移。

 

第五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县扶贫部门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及项目库,依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围绕加快推进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目标,早着手、早安排,根据脱贫攻坚项目库及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并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申请资金。

第十  财政部门收到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后,及时汇总,并向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  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资金申请后,结合当年统筹整合资金总量,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书组织施工,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前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  项目施工单位依据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卢氏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对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项目,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对补助类资金要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  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各环节业务办理时限、办结标准。

第十  完善“事前预算评审、事中加强监督、事后结算审核”的工作机制,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财政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跟踪问效

十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贫资金,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并监督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卢氏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资金项目阳光化管理运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  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扶贫项目时,同步编报绩效目标。同时,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二十  县产业办、基建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作为项目计划批复或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个等次。审核“通过”的,可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要随同项目计划批复、预算资金文件一同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实时对本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监控,重点对项目预算和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重点项目或重点区域资金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实施项目的绩效自评,并对自评结果负主体责任。在项目实施单位全面绩效自评基础上,县产业办、基建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数量覆盖面不低于10%,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至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  县扶贫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每年选择重点扶贫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自评抽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及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  项目实施单位要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要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

 

第八章    责任主体

 

第三十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出现下列情形的,项目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4.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5.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的。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扶贫对象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规定下达项目入库批复或变更项目入库批复,影响扶贫资金分配下达的;

4.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

5.未按规定做好涉农整合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出现下列情形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的;

2.未按规定对资金进行公告公示的;

3.未按规定及时下达预算指标的;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

(四)出现下列情形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及时报送扶贫项目,影响全县扶贫项目库建设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或项目资金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购和招投标的;

5.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6.挪用扶贫资金的;

7.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8.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补助对象

9.不及时组织验收或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10.组织实施不力、项目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审核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扶贫资金滞留延压的;

11.需要公示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12.未落实或未实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评价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十二条   本办法由卢氏县扶贫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后,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

        2.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

 

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水利发展资金对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中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三、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等直接发放给农民部分,对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中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

四、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支出中的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部分,对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中的林业补助资金

五、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六、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七、土地整治资金对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九、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十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二、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三、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四、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十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十六、旅游发展基金。

十七、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含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及易地扶贫搬迁方面的支出

 

 

 

 

 

 

 

附件2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含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

二、水利发展资金不含水土保持监测和淤地坝除险加固资金

三、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公安补助资金

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列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出的资金

五、土地整治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六、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八、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九、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十、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下达到国定贫困县部分

十一、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十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三、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含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及易地扶贫搬迁方面的支出)。

卢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集中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限额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

  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查权、开采权;

  国有集体产权、股权交易;

  医药集中采购、二类疫苗和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

  依法进行的公共债权转让,诉讼涉案资产、罚没物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等交易;

  特许经营权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资源交易。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其他项目和事项。

  公共资源交易限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货物采购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必须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类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三)10万元(含1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10万元(含1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类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等公开采购方式。

(四)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参照有关程序自行组织,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县政府书面同意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应当以不公开方式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实施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挂牌、拍卖等方式。公开招标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方式

第八条  发改部门依法批准中央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并确定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的招标申请,并确定招标方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申请,并确定招标方式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申请,并确定招标方式

水利、交通、工信、扶贫、林业、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批准各自职权范围内项目的招标申请,并确定招标方式。本款涉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与服务项目的招标申请和招标方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

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登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及时安排具体交易事宜;

招标人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公开发售招标文件;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认真落实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退保证金;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平台工作人员到场,由平台工作人员依法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或公告,及时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

(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询服务。招标人依法需要保存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向其提供。

本办法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已确定招标方式的按确定的方式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违法方式规避招标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项目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十  本办法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并考虑卢氏县实际,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货物采购项目;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采购方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指导意见,项目单位作出承诺按要求办理,项目行政监督单位行使监督职责,并在项目招标采购结束后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汇总资料。

第十三条  需到县外招标采购的项目单位应提交有关资料说明外出理由和外出招标采购地点等相关内容报请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外出招标采购的项目必须进入三门峡市、河南省政府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四  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由项目单位自行选择。

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  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查权、开采权国有集体产权股权交易依法进行的公共债权转让诉讼涉案资产、罚没物品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特许经营权等交易依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督促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依法批准本行业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对本行业进场项目招标公告内容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内容是否真实、招标人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依法监督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

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对综合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向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规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发改部门负责使用中央资金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

水利、交通、工信、扶贫、林业、教育体育、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本款涉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与服务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及时中止交易活动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根据需要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等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资料和数据;

协助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交易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调查取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协助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方交易主体(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和投标人、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参与监督的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公平公正性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卢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卢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后,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卢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主要组成部分,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局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实施(以下简称评审中心)。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树立不增、不减、只实的理念。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政府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概、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二)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审核;(三)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对项目单位报送资料严重失真且经评审后,审减率超过30%的项目(含30%),将对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及预算编制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由相关部门对设计单位及预算编制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步骤和程序

(一)受理评审资料

1.项目单位领导签字确认的财政投资评审申请表

2.资金批文或资金来源证明

3.具有专业资质机构设计的施工图纸及图纸电子版;

4.具有专业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软件版。

为确保评审时限,以上资料须提供齐全方可受理;如有缺项,不予受理。

(二)进行项目评审

1.委托由财政局公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符合评审资质要求;

2.评审机构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3.评审机构和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4.评审结果由评审机构负责;

5.评审费用由财政统一结算给中介机构。

(三)形成初审结果

5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初结果;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在10个工作日完成并形成初结果。初审结果形成后由评审中心反馈给项目单位,征求项目单位意见。

(四)出具评审报告

项目单位自接到初审结果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中心回复,对于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1.同意初审结果,书面回复并经项目单位签字盖章后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2.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按如下程序:

1)以书面的形式一次性逐条、逐项提出书面异议;

2)评审中心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会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逐条逐项讨论、分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核;

3)复核后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评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会议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       

4)调整后经项目单位签字盖章后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五)资料存档

评审中心对出具的正式结论,做好登记记录,包括项目单位、名称、评审额度、审减额等,最后入档保管。

(六)建立台账

评审台账包括:项目单位、工程名称、评审资料报送时间、初审结果征求项目单位意见时间、项目单位意见反馈时间、出具评审结论或评审批复意见时间。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并向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评审工作中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审核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上级评审中心对本中心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评审任务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心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据实编制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四)不得重复或随意变更报送的项目;

(五)评审结果由项目单位进行审核确认

(六)项目单位在收到评审结果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九条  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征得评审中心同意,方可进行,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具有履行项目评审业务所必需的设备软件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须做好保密工作

(五)在评审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

(六)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七)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八)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九)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十)未经评审中心批准,中介机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一)中介机构不得私自与项目单位联系;

(十二)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尽事宜由卢氏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后,以前发布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2号)关于修订废止《卢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等六个办法的通知.pdf

(2号)关于修订废止《卢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等六个办法的通知.doc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