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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时间 2024-08-21
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8-29
标  题 关于印发《卢氏县村级担保互助合作 社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18〕51号
发布时间 2018-09-04 08:38

关于印发《卢氏县村级担保互助合作 社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4 08:38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村级担保互助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卢氏县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卢氏县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829


卢氏县村级担保互助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省级金融扶贫试验区建设成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金融扶贫“卢氏模式”内涵,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破解农户贷款抵押难、担保难问题,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金融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三门峡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各项业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三脱贫组办〔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担保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担保合作社”)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入社社员自愿发起设立,为本村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非营利性农村担保合作组织。

担保合作社设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农户入社资金、定点帮扶单位扶持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组成。

第三条 为规范担保合作社组织和行为,保障其稳健、持续经营,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担保合作社应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等规定。

第四条 担保合作社仅限于为本村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坚持“诚信为本、支农支小、惠民互助、风险自控”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县政府金融办:为全县担保合作社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全县担保合作社的准入和退出;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担保合作社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负责指导担保合作社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议事规则和业务的开展;指导做好入社的非货币资产相关各项变更、质押等工作。

第六条 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县域内各金融机构开展村级担保贷款合作业务;将担保合作社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做好全县担保合作社担保贷款的数据统计工作。

第七条 银监办:辅导全县村级担保合作社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开展合规、稳健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八条 民政局:负责对申请设立的担保合作社进行审查,为担保合作社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和终止撤销工作,同时将更改情况及时抄告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县委农办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财政局:负责财政引导资金的筹措、拨付和清算后的收回工作;负责指导担保合作社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条 农办: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担保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培训等。

第十一条 审计局:负责对村级担保合作社的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农牧、林业、水利、国土、住建部门:负责向担保合作社提供作为反担保资产的相关法规、政策、评估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指导,协助担保合作社和金融机构对反担保资产进行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负责为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农户提供贷款;做好贷款后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办报告合作社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协助做好入社的非货币财产相关各项变更、质押等工作;为合作的行政村农户提供优良的基础性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乡镇:负责本辖区担保合作社建设的政策宣传、发动、条件初审等工作,把经济基础较好、金融需求迫切、信用环境良好的村挑选出来,作为试点村,试点成功后再在辖区内推广;负责村级担保合作社的业务监管、财务检查等事宜。

第十五条 行政村: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规定的程序,审议设立担保合作社的相关事宜;负责本村担保合作社设立的申请、筹建和运营工作;做好本村担保合作社的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履行对本村担保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 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担保合作社的名称统一为“卢氏县××乡(镇)××村担保互助合作社”。

第十七条 拟设立担保合作社的行政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级“两委”班子健全,年龄、文化、结构比较合理,团结协作,总体素质好;党支部书记工作执行力强,作风民主,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强,在干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群众对村党支部的工作措施、工作作风满意度较高,干群关系融洽,被县委命名为“五星级党支部”的优先;

(二)已评定为信用村,且本村农户信息采集率达 90%以上(含),A级以上信用等级农户达85%以上(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本村农户不良贷款率低于3%,村风民风好;

(三)村集体具有收益性资产,村集体经济收入较高,能以货币资金出资投入担保基金;

(四)村主导产业明显,林地、土地资源丰富,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迫切的。

第十八条 担保合作社应设立理事会、担保审批小组和资产评估小组。理事会、担保审批小组、评估小组成员分别不少于三人(含),理事会和各小组分别确定其中一人担任理事长和组长。

理事会和小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为本村担保合作社社员;

(三)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不得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拆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等情形。

理事会为担保合作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担保合作社决议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农户入退社和贷款担保手续,承担贷后管理、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等职责;

担保审批小组应会同合作的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农户资产评估的结果和信用评定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农户可担保贷款的额度;

资产评估小组应会同合作的金融机构,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对农户提供的可反担保的资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九条 担保合作社设立申请核准程序如下:

(一)申请。有意向设立担保合作社的行政村向拟合作的金融机构咨询是否符合设立的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县政府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

(二)核准。县政府金融办对申请行政村的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设立的核准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请行政村取得县政府金融办同意设立核准后,组织开展筹建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18号令)规定的程序,通过本村设立担保合作社的决议和章程(含风险防控制度),公推公选确定理事会、资产评估小组和担保审批小组成员以及负责人;明确对外联系人、办公场所等;

(二)在合作的金融机构指导下,按照“一社一策”的原则,与合作的村级担保合作社共同制订担保合作社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和议事规则等实施细则;

(三)在合作的金融机构开立担保基金账户,并缴存定点扶贫单位扶持资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农户入社的担保基金;原则上,农户入社资金不得低于担保基金总额的60%,缴存的担保基金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不高于50万元。

(四) 担保合作社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后,向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在登记后七日内向县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作社的贷款担保业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担保合作社的担保基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封闭运行是指担保基金仅用于为本村的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在其所担保的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解散或用于其它支出。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担保合作社完成登记注册、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户资金入缴存村担保基金账户后,按每个村的经济合作社和农户入社担保基金合计数额的 20%注入到村担保基金账户,每隔三年可调整一次。

第二十三条 农户申请贷款并需担保合作社提供担保的,首先向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提出贷款申请,然后再向担保合作社提出担保申请;经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和担保合作社审查同意后,报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乡站审核后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县中心将复核结果反馈给乡站,乡站通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放款。农户申请贷款担保,应向担保合作社提供具有收益性、可量化和易变现的反担保实物资产;担保合作社与农户应签订《贷款反担保协议书》,并办理反担保手续,如反担保资产为金融凭证的,应向金融凭证出具机构提交《贷款反担保协议书》(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双方印鉴),并办理变更或质押手续;合作的金融部门在接到村担保合作社为本村农户书面出具的《同意贷款担保通知书》及承诺书后与农户办理贷款手续,并给予贷款农户享受优惠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基准利率的1.5倍。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作社应建立规范的社员名册和业务台账,真实、完整地记录社员入退社、贷款担保等业务的开展情况,每月应与合作的金融机构核对担保贷款台账。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作社对单个农户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情况确定,一般为A级信用户不超过 5万元、AA级信用户不超过10万元、AAA级信用户不超过15万元、AAA+ 信用户不超过20万元。担保合作社的最大可担保额度由担保合作社和合作的金融机构根据村担保基金规模(含县财政及定点帮扶单位注入的引导资金)、集体经济状况和整体信用评定等情况协商确定,控制在村担保基金总额的10倍以内。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作社在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时,农户应支付一定的担保手续费,年担保手续费率收取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担保贷款本金的1%(具体执行的费率由担保互助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担保合作社全年产生的担保手续费及存款利息等收入,首先按不低于全年收入的 30%提取注入担保基金累积;其次用于支付担保合作社日常费用支出;年终仍有结余的可对农户入社一年以上的担保基金给予一定资金成本补偿;财政引导资金、定点帮扶单位注入的资金和村集体入社资金不参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担保合作社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担保期限。贷款担保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期限由担保合作社与合作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合作的金融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但尚未及时归还的贷款,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贷款农户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担保合作社,以共同履行追索责任。若债务出现逾期,合作金融机构给予7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合作各方积极追偿。宽限期结束后,债务人仍未偿还全部债务的,担保合作社在7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义务。合作的金融机构依照合同或协议规定要求,按照担保合作社与银行8:2的风险分担比例,并从村担保基金中扣除相应贷款本息,如果担保基金扣完后仍不足偿还逾期贷款本息的,担保合作社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十条 逾期贷款代偿资金按照风险分担比例优先从村级经济及社员入社的担保基金中扣除;仍然不足的,经县政府金融办批准后由财政拨入的财政引导资金代偿。代偿内容包含贷款农户未清偿的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作社对农户逾期贷款代偿后,根据反担保协议对逾期贷款农户所欠债务进行追偿,并及时补充本村担保基金数额和合作银行代偿的部分;债务追偿过程中如需对反担保资产依法进行处置的,县国土、住建、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处置相应金融凭证的,由金融凭证出具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协助处理;对逾期贷款农户恶意逃避债务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担保合作社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对因资产评估显失公允、工作严重失误等情况造成担保合作社资金损失以及串通贷款农户骗取担保贷款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激励政策和监管

第三十三条 银监办要及时发现、预警和防范风险;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县审计局每年要加强对担保合作社的经济业务和财务会计的检查监督,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负责担保合作社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管理,辅导合作的担保合作社开展担保业务,并做好风险日常监控;发现贷款农户违反贷款用途约定的,应及时收回贷款,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担保合作社的日常监督,明确监管负责人,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担保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贷款担保业务,并进行整改;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方可继续开展贷款担保业务:

(一)不良贷款率超过3%;

(二)内部管理出现混乱;

(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担保合作社应每半年由理事会向全体社员公开公示本村担保基金业务的运行情况,并书面报送乡镇及县政府金融办。

第三十九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担保合作社贷款担保业务的约束和监督,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担保合作社的理事会、资产评估小组和担保审批小组成员、办公场所、对外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担保合作社章程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后的七日内向县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担保合作社有担保贷款未结清的情形下,不得终止、解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解散:

(一)与金融机构合作到期,且一个月内未签订新的合作协议的;

(二)章程规定的终止解散事由出现的;

(三)依法被登记机关撤销的;

(四)业务主管单位宣布终止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担保合作社终止解散时,应在县政府金融办的指导下,由担保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和县委农办、农牧局、审计局、财政局、合作金融机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算担保合作社的债权和债务,并对剩余资产进行处置;清算期间,担保合作社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担保合作社,并负责制定清算方案,并向县政府金融办备案;清算时县财政注入的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回,原驻村帮扶单位注入的资金由所在乡镇负责收回;解散后清算小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担保合作社章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卢氏县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加快省级金融扶贫试验区建设,深化细化金融扶贫“卢氏模式”,缓解我县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到期贷款短期周转难的压力,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链断裂引起的风险,促进全县金融生态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化金融扶贫“卢氏模式”实施办法(试行)》(卢办2017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县级贷款周转金的设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择优扶持、平台操作、有偿使用、科学管理、风险控制”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 贷款周转金主要是为缓解我县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时还贷的负担和压力,避免金融失信而设立的扶持性资金,主要用于我县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续贷应急短期周转。

第四条 贷款周转金要做到安全有效运作,规避防控风险,使用管理规范,效益最大发挥。

第二章 贷款周转金设立

第五条 贷款周转金是依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化金融扶贫“卢氏模式”实施办法(试行)》(卢办﹝2017﹞51号)文件要求设立的,资金来源为县财政专项资金,规模贰仟万元,由卢氏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金融办)和财政局共同负责监管。

第六条  贷款周转金运行平台设在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由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承担具体工作业务。设立贷款周转金使用评审委员会,为贷款周转金的审议、审批机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县政府金融办主任担任;副主任2人,由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县产业办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贷款银行、担保机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成员可根据贷款银行及担保机构不同适当调整)。

第七条 贷款周转金由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和卢氏农商行、农业银行卢氏支行、邮储银行卢氏支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责成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设立贷款周转金专户进行专户管理,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要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章 借贷对象基本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贷款周转金的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卢氏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

(二)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均在合理范围内。

(三)无民间融资、无职工欠薪、无欠税、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无经济纠纷诉讼案等情况发生。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五)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

(六)通过县组织的信用评级条件,评级结果在A级以上,发展县定主导产业,使用金融扶贫贷款,带贫效果明显。

(七)同一笔贷款只能使用贷款周转金一次。

第四章 运营和管理

第九条 贷款周转金重点支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与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条 对经贷款周转金使用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支持的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周转金运行机构应当与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协议,并及时将所借资金直接从运行机构贷款周转金账户划至借款主体贷款账户,合作银行应于当日即时收贷。

第十一条 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单笔使用额度不得超过还款总额的70%,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实行有偿使用,贷款周转金使用费为日万分之五(即月千分之十五)。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给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续贷款资金须以受托支付方式返还贷款周转金。借款企业如果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由周转金运行机构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贷款周转金作为支持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续贷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周转金由县财政出资,实行市场化运作,必须按照运行机构和合作银行的要求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 贷款周转金的使用是由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由贷款银行、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批,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贷款即将到期前30天内与承贷金融机构沟通,并按照承贷机构要求提供续贷相关手续及资料,征得承贷机构、担保机构同意续贷及续保的认可后,填报《带贫企业(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出具包含但不限于承诺周转金进入借款账户后不得转移并同意账户冻结的承诺书及续贷资金用于归还其使用贷款周转金的受托支付申请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合作银行和金融办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银行审核确认。合作银行在收到《带贫企业(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和续贷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在《带贫企业(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续贷意见。如同意续贷,由承贷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带贫企业(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承贷机构印鉴,作为使用贷款周转金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审核并排定资金使用计划。县政府金融办组织贷款周转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带贫企业(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借用贷款周转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对是否同意使用周转金进行审议审批。若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将安排计划反馈给借款主体及承贷机构。

第十九条 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主体、承贷机构、担保机构、运行机构就资金使用安排协商一致,借款主体要与贷款周转金运行机构签订《贷款周转金借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合同签订后,借款主体应将《贷款周转金借款合同》向承贷机构提供一份,作为续贷资金发放后受托支付归还贷款周转金的依据。合同签订后,合作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周转金发放到借款主体账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二十条 贷款周转金的支付和回收实行封闭式运行。合作银行应当于贷款投放当日,以受托支付方式即时将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借用的贷款周转金足额划转至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贷款周转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应当建立贷款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制度。按月将收取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周转金使用费、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违约金归集,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以确保贷款周转金保值。

第二十二条 出现逾期不归还贷款周转金的情况时,应由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主体进行追偿;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以及人民银行、银监办、法院等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因合作银行不履行续贷承诺或未按约定保证贷款周转金在银行和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封闭安全运行,导致贷款周转金逾期或无法收回的(不可抗因素除外),由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赔偿责任,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向上级管理部门发出通告,取消该金融机构在县财政的一切业务。

第二十四条 贷款周转金由借款主体承担偿还责任。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周转金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逾期达一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后,仍不能全部追回的贷款周转金,经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批准,由周转金运行机构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可以向县财政报请核销,核销部分须报经县财政局同意,县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财务处理手续,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追偿。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贷款周转金的预算安排及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县政府金融办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积极参与贷款带贫企业及带贫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财务状况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贷款周转金相关金融政策的协调与指导、负责制定贷款周转金工作操作规程,负责贷款周转金的发放、风险防控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是周转金业务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贷款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接受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选择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银行,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负责督促贷款周转金回收;会同县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卢氏县支行负责指导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企业续贷的相关融资政策。

第三十条 卢氏银监办负责协调贷款周转金支持续贷的相关政策,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参加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和协调,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履行合作约定。

第三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提供和办理以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的相关手续;对企业已把不动产抵押给原贷款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进行顺位抵押并办理所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续贷优先原则,履行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协议,制定并严格执行本行贷款周转金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按时续贷,保证贷款周转金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卢氏县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入的调控引导作用,吸引、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投入我县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域,破解我县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县级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引导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担保”)为县域内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风险给予一定补偿的政策性资金;同时作为符合条件风险项目的临时周转金。

第三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使用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优化服务与防控风险相结合、加强监督与推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信担保按照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放大8-10倍的额度,为县域内农业经营主体在合作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五条  县政府预算安排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设立规模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的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并根据县级财力状况,结合县域内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以及省农信担保业务风险防控、服务农业经营主体等情况分批转入,委托省农信担保统一托管。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主要服务对象包括: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国有农(林)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为防控风险严控担保额度,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借款额度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项目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县政府授权卢氏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金融办)履行项目推荐、项目具体运作、补偿、追偿等相关事宜;项目推荐要体现“政府引导”的原则,即项目要符合县域农业发展规划;具有农业资源优势和一定经营规模,经营稳定;符合环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公司类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须实际运营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在银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设施装备,其他农业经营主体须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相关资料辅证从事该行业两年以上。

第八条  省农信担保负责制定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账户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选择合适的银行金融机构,推动合作银行积极开发适合县域农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相应简化信贷流程,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原则上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及其他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建立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县政府金融办和县财政局报送业务规模、项目个数、风险控制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风险补偿机制

第九条  农业信贷担保项目所发生的代偿风险由省农信担保和合作银行按照约定比例分担。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以实际转入省农信担保专用账户的金额为限,对省农信担保为县域内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发生的代偿分别给予补偿补偿比例不超过违约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40%。

第十条  当农业经营主体出现违约时,合作银行向省农信担保出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省农信担保应承担部分,直接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其他合作金融机构应承担部分,按约定执行。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应补偿省农信担保的部分,由省农信担保分别扣划,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金融办出具《补偿资金扣划告知函》。

第十一条  各方补偿、代偿后,联合授信项目各方委托省农信担保进行追偿,小额“绿色通道”业务各方委托合作银行追偿,工作领导小组应协调相关部门给予积极协助。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省农信担保及合作银行各自的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分别退还到各方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各方协商一致的方案执行。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政府金融办协调县域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结合县级财力和实际,探索推动对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项下的贴息政策,打造良好的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积极建立农业经营业主体借款公示制度,推动建立涉农融资项目还贷应急周转金制度。

第十四条  省农信担保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县政府金融办和县财政局提交《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51号)印发《卢氏县村级担保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办法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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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