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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2-25
标  题 关于印发《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2018〕49号
发布时间 2018-12-31 08:38

关于印发《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31 08:38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1225

 

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三政〔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第三条 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依法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提高。

第五条 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政策和标准,由卢氏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负责综合地价社会保险费用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和养老金发放等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的核准和所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土地收储部门负责乡镇上报的土地征用情况和留地安置人员身份的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的划拨和基金专户的监管工作,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运行。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各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关依据文件及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低保人员名单。纪委监委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年龄的核定。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主要责任,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资格的审核确认,重点负责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土地承包权的认定及征地时间的确定,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或城中村集体所有土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以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为基准)、被征地时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0.3亩及以下的在册农村居民。已享受留地安置政策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待年满60周岁后依据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经审核认定后按本文规定之日起,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已按综合地价提取征地社会保险费。

20171231日之前(含20171231日)达到上述条件的,经人社部门核准后,从20181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811日以后达到条件的,经人社部门核准后,从达到条件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县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征地社会保险费用补贴(用于补齐与卢氏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三)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补贴。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九条 县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途径解决。

第十条 征地社会保险费用补贴从卢氏县征收的综合地价社会保险费中解决,征地社会保险费出现缺口时,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解决,不足之处由县财政弥补。

第十一条 县政府的其他补贴由县财政解决。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十三条 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和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收支及其保值增值情况,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在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行政村要按月上报本村被征地农民死亡信息,并要求其亲属在其死亡后1个月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终止待遇申报手续。因延迟申报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予以追回,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稽核工作,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及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监督管理。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社会保障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将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依规依纪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所需办公经费由县政府统筹解决,纳入县财政预算,全额供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若省、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长:孙会方(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长:王玺光(县政府副县长)

                伟(县政府副县长)

              赵会军(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员: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政府法制办、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文广新局、县土地收储中心、县信访局主要负责人和19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今后,除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外,领导小组其它人员如需调整由所涉人员部门按分工原则自行接替,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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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号)关于印发《卢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