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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4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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