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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不服朱阳关镇朱阳关村委会回复案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23 15:41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决字20243

申请人:祝某。

被申请人:卢氏县朱阳关镇朱阳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蒋金剑,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不服卢氏县朱阳关镇朱阳关村委会于2024112作出的《朱阳关村关于祝文治房屋建设规划证申请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本机关已2024118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且作出的回复是一种告知行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该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