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卢氏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卢复决字〔2024〕6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31日依法受理。2024年2月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依法决定终止。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