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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不服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11 15:41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人民政府

 

决字202412

 

申请人:孟

被申请人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审查终结。

申请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处理;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4317日通过全国12315 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326日受理该投诉并告知,于415日对该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平台告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作出的处理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闽行他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裁判要点: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中被举报人向申请人销售的产品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提供的消费服务不合法导致申请人消费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故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对应的举报事项系为了追究被举报人的加害责任以及确认相关经营行为违法即可收集申请人民事维权救济的证据。被申请人是否针对举报事项作为或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就会放任加害的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对于违法行为不能及时认定或直接否定了其违法行为对申请人的维权即合法权益产生不利认定,故本案被申请人对举报的是否处理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举报权利和公民的监督权利,申请人因购买到不合法产品或者消费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服务不合规即导致了其举报,其核心点还是追求其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追究被举报人的加害责任,被申请人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会侵害申请人的法定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以及监督违法行为的请求权,同时也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认定相关事项不违法直接针对申请人救济认定的事实产生不利认定即也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无任何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该案进行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应当按法定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于415日联系申请人称该举报案件反映到12331平台,且12315平台已受理了该投诉,故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该回复无任何法律依据且错误的认为受理了投诉就是对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申请人有完整的证据能反应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且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所有证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此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无任何依据,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因平台时间超期的缘故,在未依法处理举报事项的情况下,草率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并应依法限期向复议机关提交证明其原行为合法的证据或义务。且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申请人网络平台投诉截图(复印件);4.申请人网络平台举报截图(复印件);5.鹿角胶药品照片三张;6.支付记录截图(复印件);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三张(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内容依法核查,依法回复不予立案决定,严格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43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卢氏县某药店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在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又接到申请人在已停用的12331平台的举报,举报内容与投诉基于同一事实。后被申请人于2024320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内货柜上有鹿角胶一盒规格252g/生产厂商为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309251,生产日期2023925日,有效期至2028924经核查现场未发现有申请人所称的过期药品,也未发现有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不予立案。

二、申请人在已废止的12331平台(12331系原国家食品药品投诉平台)的举报,属于无效举报。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19983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20142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61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于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在已废止的12331平台(12331系原国家食品药品投诉平台)的举报,属于无效举报。既是这样,被申请人也负责任的对举报进行核查,并予回复。因此,复议机关对其申请复议应当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以下均为复印件):

1.2024320日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的《现场笔录》;2.查阅并提取药品购进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和销售小票;3.被投诉举报人提供药品购进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4.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5.投诉举报平台处理部门截图一份。

本机关查明:2024315日,申请人在卢氏县某药店购买了价值400元的鹿角胶250g31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以药店售卖的鹿角胶为过期劣药,商家却还在售卖为由,进行投诉;同时申请人又12331平台以同样理由进行举报。

一、针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投诉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320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内货柜上有鹿角胶一盒,规格252g/盒,生产厂商为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309251,生产日期2023925日,有效期至2028924日。经核查,现场未发现有过期药品,也未发现有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被申请人在审查投诉后认为其符合受理条件,于2024326日决定受理并在12315网络投诉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针对申请人在12331平台的举报行为,被申请人在审查举报后认为申请人在12331举报内容不符合立案条件,于415日决定不予受理并在12331网络投诉平台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该举报事项已在12315平台投诉,且已受理,与投诉人沟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19983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20142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61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12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河南省12315话务平台上线运行》的办法,其主要内容为: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202061日,我省率先将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的五条热线(原工商12315、质监12365、食药监12331、价监12358、知识产权12330)进行整合,实现一号对外,成为全国首批实现五线合一的省份。新的12315话务平台上线同时,12365123311235812330四个号码将停止使用。由此,可确定食药监12331”平台已停止使用,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应当向12315平台反映。本案中,申请人12315平台进行了投诉,又在12331平台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处理,同时,为了维护群众利益,依然在已经停用的12331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诉求已于回复故,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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