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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不服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11 15:41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人民政府

 

决字202414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3.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411日通过写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某便利店涉嫌售卖违法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是邮政挂号信,被申请人于412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应于最晚在422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应当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何某);3.投诉、举报信;4.邮政挂号信照片及截图;5.申请人购买商品照片两张。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虽然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但其内容是举报。因此,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并按期告知是否立案,严格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4415日收到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方式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内容为卢氏县X路与X路口往东南约110米某便利店涉嫌销售过期“红烧牛肉味干吃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申请人虽然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但其内容显然是举报。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举报线索依法核查,并按期告知是否立案,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因此,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以下均为复印件):

1.举报立案告知书(卢市场监管〔2024〕第C05号);2.特快投递单照片及截图;3.微信送达截图;4.延长核查期限审批表。

本机关查明:2024411日,申请人通过写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具体内容为:“某便利店涉涉嫌销售过期‘红烧牛肉味干吃面’,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严格审查食品来源,对该举报线索立案查处,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回复。”412日,被申请人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430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517日被申请人作出卢市场监管〔2024〕第C05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518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在本案及申请人同时提出的多个同类型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在卢氏县地区多家商店分别购买不同类型的食品,同时向被申请人投诉并要求商家退还本金并索取赔偿,申请人的投诉目的不是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且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关于某便利店销售的“红烧牛肉味干吃面”涉嫌销售过期食品内容,实质上为“举报”,被申请人以“举报”事项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4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收到后,即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期间被申请人依规延长核查期限,于2024517日作出卢市场监管〔2024〕第C05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518日签收。鉴于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立案调查处理并回复,属于依法履职且无不当。

综上,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