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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不服卢氏县经济发展中心未作出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5 15:41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人民政府

 

决字202417

 

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卢氏县经济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天刚,副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卢氏县经济发展中心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答复,本机关已于2024515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因老宅年久失修,无资金翻建,已成危房,无法居住,现急需翻建,根据中央一号文件,以保障公民有房可住,有处安身,不至于流离失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6条、第26条、第33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4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公民的住房宅基地四个禁止侵占,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信息公开,如实明确公示、出示99028)号红本土地使用证原证,公示95065)号红本土地使用证原证。因为案涉房屋在申请人老宅住房的北邻,因此请求卢氏县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要求公开的93065)号土地证原件已过户,此证已不存在;2.申请人要求公开的99028)号土地证和房产证问题,200662日被申请人将土地、房屋转让给卢氏县房产管理所,且转让协议中含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被申请人只留存有土地证的复印件。3.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已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2024516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规定,对申请人予以了告知,并建议申请人向卢氏县房管所了解获取该信息。

经查:20244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具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卢氏县经济技术开发公司99028)号红本土地使用证原证,和卢氏县食品厂95065)号红本土地使用证原证。其中,对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卢氏县食品厂95065)号红本土地使用证,实质为卢氏县食品厂93065)号红本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93065)号土地证。被申请人在416日签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5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连同99028)号土地证复印件,于517日对申请人留置送达。该答复书具体内容为:卢氏县食品厂95065)号红本土地使用证原证已过户不存在,卢氏县经济技术开发公司99028)号红本土地使用证原证因转让给卢氏县房产管理所,单位只保留有该土地证复印件,建议向卢氏县房管所了解获取该信息

另查明原卢氏县食品厂持有卢国用93)第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转让给原卢氏县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同年,为卢氏县经济技术开发公司颁发卢国用99)第0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卢氏县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和卢氏县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合并为卢氏县农业经济开发中心。2006年,卢氏县农业经济开发中心与卢氏县房产管理所签订土地、房产转让协议书,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卢氏县房产管理所。现卢氏县农业经济开发中心已并入卢氏县经济发展中心,即本案被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两项:99028)号土地证原证和93065)号土地证原证。被申请人经查阅检索,于2024516日,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对93065)号土地证,告知系因过户导致该证不存在;对99028)号土地证告知申请人只保留有该证复印件,向申请人公开该证复印件,说明了系因转让导致该证原证不存在,并向其说明了具体的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名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受理本行政复议案件前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综上,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孟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