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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不服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26 15:41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人民政府

 

决字202419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举报不予立案;3.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案外人某百货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5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2.投诉,举报信;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5.过期食品照片及支付截图一张;6.挂号信图片及邮政快递查询单截图一张;7.百度云盘二维码(视频资料)。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依法核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请求卢氏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一、被申请人2024412日收到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方式的举报,举报卢氏县X乡某百货(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后,因被举报人在外地无法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于2024430日申请了延长核查期限,于2024 51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提到的金鸽瓜子食品,也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河南省小食品店登记证》、进(销)货台账等材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包括:(三)视听资料;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而且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本案中,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购物视频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申请人未在限期内携带拍摄设备到办案机构,接受询问,协助办案机构办案人员提取证据材料,并签字盖章。因此,其购物视频不能成为合法的证据。

 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举报的"金鸽瓜子"等食品为被举报人销售,被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请求卢氏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以下均为复印件):

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现场提取的《营业执照》、《河南省小食品经营店登记证》、负责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被举报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进货台账》、《食品经营购销货清单》4.《案件来源登记表》5.《询问通知书》(卢市监询通2024〕伍-9号);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卢市监限提2024〕伍-10号)7.挂号信邮寄截图及信函收据各一张;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9.《不予立案审批表》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机关查明:2024411日,申请人通过写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具体内容为:“某百货涉嫌销售过期‘金鸽瓜子’,要求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严格审查食品来源,对该举报线索立案查处,给予投诉举报人奖励。”412日,被申请人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430日被申请人延长核查期限;520日被申请人作出卢市场监管潘〔2024〕第7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522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卢氏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内食品安全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申请,被申请人应依法处理。

二、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举报处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2024412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430日申请了延长核查期限,51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材料、现场检查情况、被举报人情况说明等证据,无法认定被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金鸽瓜子”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了核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告知举报人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 14 )指出: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以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进行举报,过期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后即客观上面向市场不特定人群,从合法权益与举报事项的关联程度而言,申请人与未购买该商品的一般公众并无本质区别,该举报行为中并没有区别于一般公众的特定权利义务,属于维护市场管理秩序和食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的举报,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不涉及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举报处理职责,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何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