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不服卢氏县自然资源局告知书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卢氏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卢复决字〔2024〕20号
申请人:祝某。
被申请人:卢氏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石卢江,局长。
申请人不服卢氏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的《一次性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在2024年3月13日收到该告知书,于6月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其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且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是一种告知行为,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该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本机关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