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不服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受理决定书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书
卢氏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卢复决字〔2024〕21号
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符红林,局长。
申请人不服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市场监管〔2024〕第47号《投诉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4年6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47号决定书并向申请人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于当日签收。申请人于2024年6月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60天的申请复议期限。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故本机关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