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复议决定公开 > 文章详情

李某不服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8-08 15:41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人民政府

 

决字202426

 

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毛蒙召,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的卢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621日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一、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2024517日上午10:00左右,申请人去X酒店给出租车充电,与同开出租车司机岳某相遇,因琐事发生口角,岳某满口污言秽语对申请人进行谩骂、侮辱,申请人因气愤前去拉她车门理论,岳某随即报警,10分钟左右民警赶到现场,岳某向民警称申请人打她,申请人当即质问“打你哪里了?受伤在哪里!”她避而不谈,始终未向警察讲怎么打她,警察让到派出所处理此事。因申请人出租车已约好的乘客在等待,征得民警同意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再回来调解。下午4点左右申请人赶到派出所,民警让协商解决,因协商无果,民警把申请人的钥匙、手机没收,直接关进一小屋几个小时,因饥渴出现了高血压症状,头晕头疼(申请人是高血压病、冠心病患者),向工作人员求救8点多才得已出来,家人也赶来送了吃喝、药品缓解病症。随后配合民警做了笔录,如实陈述发生争吵经过,并未发生殴打他人。531号下午,城关派出所民警通知到所,申请人以为调解此事,到后下发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对岳某厮打致其受伤,殴打他人罚款200元,申请人对此决定认为违背事实,要求在处罚决定书签字上面写上“没有打她拒绝处罚”,干警阻止不让申请人写,让申请人把意见写在另外一份材料上。因申请人身患高血压心脏病等病,害怕不签字,再被关进小黑屋的心理恐惧下,就按照承办人要求违心在处罚决定书签了字。

二、几个问题的反映:1.岳某说申请人打他,申请人并没有打,两者一假不可同真。监控是判断双方对错的有力证据,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多次向警方提出看监控,警方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2.警察到现场后,申请人多次让岳某向民警说出打她身上的地方,受伤部位,她却避而不谈。而过后拿出的检查结果,申请人一概不知,民警拒绝让申请人看。3.岳某对申请人谩骂、侮辱在先,情节特别嚣张恶劣,但她恶人先告状,警方按先入为主,谁报警谁有理处置此事,对申请人关押滞留几个小时,又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4.处罚决定书自相矛盾,前面说厮打致其受伤,而对200元处罚则认定为殴打他人的罚款。厮打和殴打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而对一个事件用两个不同概念词语处理,说明公安对事件认定不清。

以上所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特请申请复议,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本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51710时许,在卢氏县X酒店院内充电桩处,申请人与岳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申请人拉开岳某的出租车车门,对岳某厮打致其受伤。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违法情节为较轻。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伤情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十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情节较轻”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适当。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办理2024.05.17卢氏县X岳某报称被李伟殴打案”一案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517日受案调查,并于当天固定被侵害人岳某伤情照片。当日传唤违法嫌疑人即申请人到卢氏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2024517日对被侵害人岳某第一次询问,2024521日对在场证人郭某进行询问,2024530日对被侵害人岳某第二次询问,2024531日对申请人第二次询问。申请人没有如实陈述,拒不承认自己殴打岳某,未赔偿任何医药费用,且岳某表示不要求调解,希望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对全部在场人员询问调查完毕,伤情及时检查固定,现场监控均已调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53114时许,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认真复核了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202453115时许,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违法程度为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十条“情节较轻”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2024531日对申请人以殴打他人罚款200元。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被申请人在办理案件期间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案件。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岳某表示自己被申请人殴打致伤,后民警对伤情进行拍照固定。现场监控显示:申请人因琐事主动找岳某在先,二人发生口角,申请人拉开岳某的出租车车门,对岳某殴打。被申请人对全部在场人员询问调查,伤情及时检查固定,现场监控均已调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询问时向其送达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写明: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在案件调查中,申请人狡辩自己未殴打岳某202453114时许,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认真复核了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202453115时许,被申请人向其送达了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请求卢氏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卢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20245171044分许岳某申请人先后驾驶出租车来到X酒店院内充电桩处充电,后二人因先前拉客人换人,岳某申请人微信拉黑一事发生口角。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先后五次来到岳某出租车副驾驶门口争吵,期间1048申请人第二次前往岳某出租车前用左手将岳某主驾驶门拉开,右手向岳某胸口进行击打,并继续争吵谩骂,后被郭某推走。随后,岳某报警。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对全部在场人员询问调查,调取现场监控并对岳某的伤情拍照固定。伤情检查显示其左胸上部(肩下部位)处发红,其余部位无外伤。2024517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未成功,经双方签订《治安调解征求意见书》表示均不同意调解。2024531日被申请人作出卢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为以殴打他人罚款200元。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申请人是否实施了殴打岳某的行为。结合本案中现场监控视频、岳某伤情照片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存在殴打岳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情形,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参照《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在本案中,岳某的伤害后果较轻,被申请人适用该条款认定申请人违法程度为较轻,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裁量适当。

综上,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的卢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7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