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不服卢氏县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未作出答复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卢氏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卢复决字〔2024〕27号
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卢氏县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江龙,主任。
申请人因不服卢氏县住房保障中心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6月27日依法受理。2024年7月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机关依法决定终止。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