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关于对水、电、气项目施工免征城市挖掘修复费的通告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卢住建〔2021〕142号
卢氏县关于对水、电、气项目施工免征城市挖掘修复费的通告
根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文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 加快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决定对在卢氏县城区规划区内实施的水、电、气项目免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卢氏县城区规划区内。
二、 适用项目
(一)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签订特许经
营协议(合同)的管道燃气、城市供水项目。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项目。
(三)正在申请办理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的项目。
三、 审批部门
城市道路挖掘的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上述项
目免征费用的审批工作。
四 、执行效力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通告执行期间,因国家、 河南省和三门峡市区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通告内容与国家、河南 省和三门峡市区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河南省和三门峡市区
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获得审批同意实施的项目,按原审批
意见执行。
五、 执行程序
(一)申请。由项目业主或者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向项目所在
地的主管部门专设办证窗口申请。
(二)施工和修复。施工方要按审批的时间、地点、范围,严
格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工程结束后,施工方负责按
原貌修复市政设施;如施工方无法保证按原貌修复的,可申请市政
主管部门指派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支付。
(三)维护期限和日常管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维护期限为 12个月。在维护期内,由施工方负责对挖掘部位的管护工作,及时修复塌陷部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自理。
(四)验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维护期满后,施工方应及时向 市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验收。经 验收合格的,移交市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 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政专业维修队伍代为
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支付。
六、 其他事项
(一)施工单位如挖掘城市道路(区域)可能损毁园林绿化设 施或移植苗木的,在报审材料中要如实填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
可施工。
(二)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好道路挖掘计划和施工时 间,市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违章挖掘、违反有关规定的
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和依法处罚。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6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