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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关于对水、电、气项目施工免征城市挖掘修复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6-22 15:40 来源: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卢住建〔2021〕142号

 

 

 

 

 

卢氏县关于对水、电、气项目施工免征城市挖掘修复费的通告

 

 

 

根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 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文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 加快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决定对在卢氏县城区规划区内实施水、电、气项目免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卢氏县城区规划区内。

二、 适用项目

(一)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签订特许经

营协议(合同)的管道燃气、城市供水项目。  

 


(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项目。

(三)正在申请办理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的项目。

三、 审批部门

城市道路挖掘的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上述项

目免征费用的审批工作。

 、执行效力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通告执行期间,因国家、 河南省和三门峡市区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通告内容与国家、河南 省和三门峡市区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河南省和三门峡市区

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获得审批同意实施的项目,按原审批

意见执行。

五、 执行程序

(一)申请。由项目业主或者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向项目所在

地的主管部门专设办证窗口申请。

(二)施工和修复。施工方要按审批的时间、地点、范围,严

格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工程结束后,施工方负责按

原貌修复市政设施;如施工方无法保证按原貌修复的,可申请市政

主管部门指派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支付。

(三)维护期限和日常管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维护期限为 12个月。在维护期内,由施工方负责对挖掘部位的管护工作,及时修复塌陷部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自理

(四)验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维护期满后,施工方应及时向  市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的,移交市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 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政专业维修队伍代为

修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支付。

六、 其他事项

(一)施工单位如挖掘城市道路(区域)可能损毁园林绿化设 施或移植苗木的,在报审材料中要如实填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

可施工。

(二)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好道路挖掘计划和施工时 间,市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违章挖掘、违反有关规定的

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和依法处罚。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6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