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卢氏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各乡镇、各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县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县政府办公室。
县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按照国务院和省上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