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负责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四)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县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六)《条例》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县政府指定县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中心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一)办理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全县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格式、内容真实性以及是否公开等进行审核;
(四)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报送、审查、发布、动态调整、考核等工作制度;
(六)《条例》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办理本乡镇、单位、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要求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三)对本乡镇、单位、部门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乡镇、单位、部门的,应当与有关乡镇、单位、部门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重要信息应经分管县领导审查签字;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七)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本乡镇、单位、部门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八)《条例》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途径及时予以公开。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县政府以及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相关的乡镇、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条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定期对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