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有效破解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农业信贷担保作用
农业信贷担保是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工具。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投资机构合作,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发挥政策性优势,创新“政银担”合作模式,形成以“政银担”合作模式为基础、多种合作模式相互促进的“政银担保投”联动支农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性定位
(一)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准确把握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紧紧围绕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开展业务,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
(二)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执行“双控”业务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于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有产业支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支持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元—300万元之间,且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在脱贫攻坚过渡期内,继续将扶贫小额信贷担保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相关支持政策及风险防控机制按原规定执行。
(三)加强政策业务规模管控。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不得开展任何非农信贷担保业务。政策性业务范围外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应审慎开展,并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特别是对跨行业、混业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加强风险识别,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和业务规模。
三、健全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
(一)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队伍,采取轻架构、垂直化、扁平化管理方式持续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
(二)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合作,开发优惠信贷产品,扩大授信额度;要创新针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模式,对双方认可、符合放贷条件的项目,要落实续贷政策。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开发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村信用特征的产品,综合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和技术,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县级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责任共担、风险共管”原则,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在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基础上,通过引入投资、保险、再担保等金融机构,形成“政银担保投”联动支农合力,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助推农业上下游全产业链融合,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提高农业发展质量。
(四)建立金融服务体系。市、县级政府要在现有金融扶贫三级服务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县级金融服务中心、乡级金融服务站、村级金融服务部三级金融服务组织,明确其工作职责,并建立容错纠错、尽职免责机制,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各地要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基层服务网络建设,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驻县分支机构与县级金融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乡级金融服务站加挂农业信贷担保乡镇工作站牌子,村级金融服务部为开展农业信贷担保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合力打通金融支农“最后一公里”。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根据县域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开展和风险防控等情况,对县级金融服务中心给予经费奖补。
(五)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省农业农村厅要搭建全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息平台,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经营主体信用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县级政府要推动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做好县域内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息采集、动态管理和更新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六)建立风险防控体系。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强化大数据应用,进一步提高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县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务行为,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县域三级金融服务组织要协助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贷前、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合作银行要在贷款逾期后设置70天缓冲期。以县域为单位对各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熔断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农业信贷担保追偿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农业信贷担保追偿案件探索采用互联网仲裁、债权文书网上赋强公证等方式提高追偿效率。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多元化解农业信贷担保纠纷。
(七)建立产业支撑体系。县级政府要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六高”(产品质量高、产业效益高、生产效率高、经营者素质高、市场竞争力高、农民收入高)目标和“六化”(布局区域化、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发展产业化、方式绿色化、产品品牌化)要求,谋划农业产业发展,确定主导产业,建立项目库,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围绕“一县一业”“一乡一特”“一村一品”,有针对性地选择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予以重点扶持,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做大做强。投融资机构、涉农产业投资基金要按照市场化方式选择农业产业化企业给予支持,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发展。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降低综合融资费率。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降低担保费率,10万元—300万元政策性业务按不超过0.8%的优惠担保费率执行,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下调至0.5%;300万元—1000万元政策外业务担保费率按不超过1.5%执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市、县级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对积极参与当地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进行奖励。
(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县级政府要统筹相关涉农资金,首期设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省财政每年要统筹相关涉农资金安排一定规模的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引导资金,对县(市、区)给予支持和奖补。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由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统一托管、专户管理。在脱贫攻坚过渡期内,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费补助、代偿补偿等支持政策保持不变。
(三)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对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县域内开展担保业务实际发生的风险,由县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按照4∶2∶4的比例分担。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根据县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的设立和使用情况,按照不高于县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补偿金余额20倍的比例扩大信贷担保规模,对产业基础好、风险控制好的县(市、区)可适当放大倍数。
(四)建立应急续贷周转机制。县级政府要设立一定规模的应急续贷周转金,对符合条件的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给予续贷周转金支持。已设立小微企业还贷应急周转金的县(市、区)要将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扶持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纳入支持范围。
(五)建立财政贴息机制。省财政可统筹中央、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选择农业产业基础好、政府意愿强的县(市、区)开展财政贴息试点工作,对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支持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在总结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做法后在全省推广,吸引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扩大授信额度、优化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市、县级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完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农业农村厅要强化指导服务,谋划农业产业发展,建立项目库,会同省财政厅细化“双控”业务范围,参与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农业农村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牵头探索建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省财政厅要督促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完善服务体系,指导各地建立风险补偿分散机制,落实应急周转金、贴息等支持政策,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提高风险容忍度。市、县级政府要健全县域三级金融服务组织,建立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协助做好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指导各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河南银保监局要加强对农业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提高普惠型农业信贷担保贷款风险容忍度。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落实相关政策,配合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等工作。
(三)强化考核评价。省财政厅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好对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单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要建立对市、县级政府的绩效评价机制,对积极落实政策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地方给予奖励。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信贷担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广泛宣传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