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部办(2020)4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对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是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通知》规定,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四是阶段性领取临时生活补助人员。《通知》规定,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二、对上述四类参保失业人员,具体保障内容有什么区别?
答:四类失业人员的保障标准、发放方式有所不同。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期限与参保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金期间为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人员,一次性发放,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各地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主要有失业保险金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当地低保标准等。
对阶段性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按月发放,发放标准:累计缴费2年以上的(含2年)参保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累计缴费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0%执行;参加失业保险不足1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执行,领取期限为6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2020年3月至6月,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对阶段性领取临时生活补助人员,按月发放,发放标准:累计参保不足6个月的,发放1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满6个月不足1年的,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答: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无需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四、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可通过现场或网上申报两种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
现场申报的,可在参保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领。
网上申报的,可电脑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portal/#/home)办理失业保险遇申领业务。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需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需保持手机通畅,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培训。
2、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金由失业保险中心按月支付,个人不再缴纳。失业保险金领取结束后,本人需到医保中心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3、失业保险金通过本人社保卡按月发放,本人需提前到所属银行开通社保卡金融功能。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领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一次性领取剩余月数失业保险金。
六、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需要履行转移档案等义务?
答:不需要。经办机构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要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七、网上申领的审核期限
答:通过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
八、业务咨询电话
0398-7873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