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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00-2020-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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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免除全县无丧葬补贴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08-28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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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除全县无丧葬补贴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28 15:43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依据

根据民政部等1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三门峡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办〔2020〕2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卢办〔2020〕8号)等精神,为切实保障全县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大惠民殡葬力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关于免除全县无丧葬补贴城乡居民基本殡葬费用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执行时间

2020年71日起执行。

(二)免除对象

凡具有我县常住户籍不享受丧葬补助费用的城乡居民;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等有丧葬补贴的除外。

)免除标准

以上人员死亡后选择火化的,对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给予免除。五项基本殡葬费用包含接运费(卢氏境内);遗体基本冷冻藏费(不超三日);普通炉遗体火化费;可降解骨灰盒;一般格位骨灰寄存费(一年)。

丧属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超出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部分,费用自理。

)办理方法

符合免除费用条件人员死亡后,原则上在户籍地殡仪馆火化并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事宜,丧事承办人应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卢氏县殡仪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表格由各殡仪馆负责提供,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含疾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含《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殡葬服务事宜,并根据不同身份提交下列材料:1.逝者为本户籍的居民,需提供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居)委会出具的无丧葬补贴的证明2.逝者为未知名尸体,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火化通知书

)惠民殡葬补助政策

根据省、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规定:“实行火化的,由市、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000元/具的标准补助”。为确保我县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针对具有我县户籍、无丧葬补贴的全体城乡居民,亡故后实行火化的,财政部门按照1000元/具的标准进行补助。亲属在我县殡仪馆办理火化后,持殡仪馆出具的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领取相应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