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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6001-1203-2021-000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19
标  题 《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08-20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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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0 15:06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工作背景

2021年5月10日至5月14日,三门峡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了实地考核。8月2日,三门峡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对2020年度三门峡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地考核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三治欠办〔2021〕13号),通报了我县在工作中存在的10个问题。

二、整改时间及重点

整改时间2021年8月2日至8月30日。

整改重点:一是建立和强化政府问责机制,以问责机制为抓手全面促进根治欠薪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督促在建工程项目完善落实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过程结算、实名制管理、维权信息公示、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三是开展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联合惩戒,加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欠薪案件以及巡视检查力度。

三、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