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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6001-1400-2021-M6001-1400-2021-0034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1-12
标  题 《卢氏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11-12 18:32
相关文章: 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卢氏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卢氏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2 18:32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宅基地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管好用好宅基地,最为关键的是进一步理顺宅基地的管理关系。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和宅基地审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不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央2019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职能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这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明确宅基地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将会进一步压实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宅基地管理也将会更加顺畅,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县起草制定《卢氏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目的是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各级工作部署,履职尽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优化细化工作流程、推进管理重心下沉,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民自建房管理,推进农村改革深化和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河南省人民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2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卢氏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共八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编制、宅基地申请审批、风貌管控、建房管理、闲置宅基地利用、监督管理、附则八部分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是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各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规划编制,共三条(五至七条),主要是合理确定村庄分类布局、规划原则及要求。

第三章宅基地申请审批,共六条(八至第十四条),主要是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程序、审批条件等。

第四章风貌管控,共四条(十五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对村民自建住房外观风貌和图册设计提出规范。

第五章建房管理,共八条(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是对村民自建住房建房过程中的管理、施工队伍资质、工匠持证培训、建筑材料的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章闲置宅基地利用,共两条(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主要是对闲置宅地进行盘活利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五条(二十八条至三十二条)。主要是对各乡镇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监督管理、违法查处、巡察督查等机制建设。

第八章附则,一条。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同时,后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审批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