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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6001-1400-2021-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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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卢氏县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08-25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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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5 11:50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修订背景

原《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修订)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卢政办2019〕38号)文件中的《卢氏县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在缓解我县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因产业周期长等原因不能按时还贷压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持续深化省级金融扶贫试验区建设,把金融扶贫工作重点由脱贫攻坚转入巩固拓展脱贫成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上来,破解贫困户、非贫困户之间的悬崖效应,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缓解我县利用金融扶贫“卢氏模式”贷款和重点支持的各类贷款主体按时还贷压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因资金链断裂引起的风险,促进全县金融生态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融扶贫“卢氏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卢办2017﹞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使用对象基本条件

1.农户:卢氏县内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通过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推荐的贷款农户。

2.重点支持的各类经营主体:在卢氏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征信合格,符合银行续贷条件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履行带贫协议的企业和合作社或家庭农场,通过“政银担”“政银担保投”联动支农等模式贷款的贷款主体和纳入县政府重点支持企业名录的中小微企业。

(二)使用期限及额度

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日,使用额度根据贷款额度而定。

(三)使用利率

1.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免费使用。

2.其他贷款主体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利率按阶梯利率执行:在规定10日内的贷款周转金使用费按照银行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超过10日至15日以内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超过15日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四)审批程序

1.农户贷款周转金使用由村部、放款银行、乡站、县金融服务中心受理审批。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使用由放款银行、担保公司、乡站(或主管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提请评审委员会批准。

三、新旧办法主要变化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一)扩大了使用范围。原办法只限于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使用,新办法可用于县内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通过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推荐的贷款农户;在卢氏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征信合格,符合银行续贷条件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履行带贫协议的企业和合作社或家庭农场,通过“政银担”“政银担保投”联动支农等模式贷款的贷款主体和纳入县政府重点支持企业名录的中小微企业。扩大了使用范围,增加了普惠性。

(二)调整了使用时间。周转金使用时间由原来的不超过30天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10天,缩短了使用时间,提高了使用效率。

(三)降低了使用利率。原新型经营主体使用费率为不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现调整按阶梯利率执行。资金使用成本与借款期限成正比,督促借款人尽快还款,缩短了周转周期。

(四)完善了审批程序。新办法对新型经营主体中采用“政银担”模式贷款的借款主体增加了担保公司签署意见,保证了贷款的正常续贷,确保了资金的按期回收,防范出现风险。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5日起施行,原《贫困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五、解读单位

卢氏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   联系人:冯海鹏,电话:5185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