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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2-08-22 11:10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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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控制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危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卢氏县林业局起草制定了《卢氏县控制性猎捕野猪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一大批重点生态工程的深入推进,我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加之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行为,使野生动物种群逐步增加。但是由于野猪缺乏天敌控制,种群数量增长过快,活动范围扩大,活动频繁,对我县群众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活构成了较大威胁,每年造成严重的农林经济损失。

野猪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猎捕申请书,经批准后发给狩猎证或者捕捉证。”“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在本市(地)的,经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经批准获得狩猎证或者捕捉证的,猎捕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猎捕活动。”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本《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54号)、《河南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

(三)出台《实施方案》的目的

就我县野猪种群数量过大、危害群众生产生活的现状,通过适地适量猎捕野猪,达到控制种群数量、维护生态平衡、保证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结构完整性,减少野猪危害人畜安全、损坏农作物事件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猎捕试点工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县(市、区)政府科学制定具体的捕杀实施方案,采取笼捕、围栏诱捕、猎狗围捕等方式进行猎捕,不滥捕乱猎,不伤害其他野生动物,同时正确处理好与其它禁猎区保护野猪资源与控制野猪危害的矛盾,实现对野猪种群数量和结构的科学调控,使野生动物食物链结构健全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互平衡。

二、制定《实施方案》过程

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整个周期为2022年4—6月份,2022年4月份县林业局领导班子、各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对初稿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后结合上级精神和我县实际多次修改。6—7月份征求了涉及的8个县直单位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再次修改完善。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征求了卢氏县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农业农村、民政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等涉及的8直单位意见其中4个县直单位无修改意见,4个县直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已酌情修改

四、《实施方案》的重要举措

实施方案全文共个部分。分别为:

(一)猎捕要求:包含狩猎区域、狩猎时间、狩猎限额、狩猎人员、狩猎工具、狩猎培训、狩猎管理、猎获物处理等内容。

(二)保障措施:包含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捕猎管理、总结上报等内容。

、文件时效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5年。

六、政策问答

1.狩猎人员由哪些人组成?

每个乡镇根据实际组建至少1支捕猎队,每支捕猎队不少于7人,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狩猎队员年龄在25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条件合格,并具有一定狩猎经验,个人申请经狩猎队研究同意,并通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河南省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2.猎获物该怎么处理?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禁止食用猎获的野猪,按照上级有关禁食野生动物工作要求,狩猎队猎获的野猪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5元/斤标准进行收购,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收购资金作为支付狩猎人员的劳务补贴费用,由乡镇先行垫付,全县狩猎工作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收购单据和无害化处理等材料,经县林业局审核后报县财政统一支付。

七、政策解读人

姓名:盛云雷   联系电话:0398-787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