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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接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17 15:14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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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卢氏县2022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接收工作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制定了关于做好2022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接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依据、目的

本《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通知从县安置办的工作任务,承担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的任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相关事项、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4方面提出了要求,以期达到确保安置对象工作落到实处

、制定《通知》过程

卢氏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据《三门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集中交接的2022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工作的通知》(三退役军人组办〔20221号)和《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三退役军人组办〔20226号),拟定《2022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报县编委会审批。914日,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完成了2022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中央驻豫企业及部分省属企业岗位的选岗工作。1018日,县政府办、纪委监委、县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成员单位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对卢氏县2022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进行公开审档排名。111日,组织退役士兵安置成员单位10安置单位召开选岗会议,参加事业单位选岗的9位退役士兵按照评分名次进行了公开选岗确认。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征求了县委编办、政府办、人社局、纪委监委、财政局等单位意见,上述单位对《通知》无异议。

四、通知》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规定县安置办的职责:通知各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予以接收安排工作,并通知安置对象按时到接收单位报到上岗。

明确了承担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及时办理入职入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资等手续。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待遇从202211月发放。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接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的单位,承担《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文件时效

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1231日。

六、政策问答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条件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政策。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1.参战退役军人;

2.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3.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4.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三)待安置期间依法保障待遇

1.发放相关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2.接续基本保险。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四)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主要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

(五)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落实中发〔201624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合理的分类接收结构比例。

(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后的相关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政策解读人

姓名:张全伟  联系电话:0398-2256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