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卢氏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提出在全省试点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意见。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县自然资源局成立了工作专班,牵头启动了《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
《实施方案》的起草充分把握《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核心内容,结合开发区实际进行了探索和完善。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开发区管委会、工信科技局等多个部门参与,起草过程中,县自然资源局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确保了《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月11日,《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三、制定意义
《实施方案》通过阐述“标准地”的概念、明确“标准地”的指标体系、完善“标准地”出让的流程,压实了自然资源和开发区等部门的责任,其出台实施将促进开发区用地提质增效,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五项内容,主要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目标要求、工作程序、保障措施。主要内容为:
一是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出让土地。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二)坚持“标准化”原则。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及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等其他控制性指标要求,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三)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二是基本概念。“标准地”是指: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准入产业、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单位用地产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是目标要求。在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增工业用地(含新型工业用地),自2022 年开始试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每年20%以上实行“标准地”模式出让,争取今后逐年提高,并逐步探索向其他领域推广。
四是工作程序。1.开展区域评估。根据区域评价情况,明确产业导向,为“标准地”项目落地提供基础。2.设定出让标准,在出让公告中明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性指标。3.按标组织出让。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出让前应达到“净地”出让条件,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五通一平”开发条件,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文物部门应在土地储备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根据“3+N+1”控制性指标体系要求编制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国土出让委员会集体研究审议。宗地成交后,受让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步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并提交《“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4.优化审批流程,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实行投资项目“一窗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严格履行“对标”登记、“达标”变更。5.达产对标验收,开发区管委会要健全完善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指标,根据落实情况提出处置意见。项目建成投产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约定期限内,组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约定和承诺内容进行达标考核。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标准地”出让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细化措施,合力推进。2.建立奖惩机制,充分发挥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不断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履约信用评价。3.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根据信息反馈情况进一步改进完善政策,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卢氏县自然资源局 2.解读人:张林虎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787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