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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13 17:20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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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48号)以及三门峡《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三政〔2023〕10号),我县于2023年6月公布《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县19个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水利、广电、文化和旅游等领域45项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卢氏县人民政府应于2023年5月30日前依法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并向社会公布。鉴于县政府已于2022年6月公布《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认本级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第2号),依法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故本《通知》只确定自2023年5月30日起,全县19个乡(镇)政府全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卢氏县政府已于2022年12月征求了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城关镇,东明镇等个单位意见,收到自然资源局一条意见反馈,已采纳并向市司法局反馈,市司法局也予以采纳。

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通知下发后,各乡镇政府应当立即全面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为确保我县乡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司法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