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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详解

发布时间:2023-10-09 15:04 来源:卢氏县医保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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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城乡居民有重保障政策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三是医疗救助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门诊统筹报销: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院就诊,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60%比例予以报销,年度封顶线500元。原个人(家庭)账户资金不予清零,可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原农合本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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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住院报销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线以上按比例报销,年度最高限额15万元。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到统筹区外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80岁以上参保高龄老人,住院报销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3.生育报销: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报销:顺产760元、剖宫产1870元。

4.门诊重症慢性病待遇:经认定符合16种门诊重症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实行关联病种和月限额结算,按照65%比例在购药窗口直接结算报销。

门诊重症慢性病共16种:重症糖尿病(非Ι型)、结核病(非耐多药)、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Ⅱ度以上心衰、Ⅱ期以上高血压、重性精神病、强直性脊柱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非透析治疗)、异体脏器移植、恶性肿瘤、脑瘫、慢性肝炎肝硬化、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限脑血管支架置入手术)、Ⅱ度以上心衰(限冠脉搭桥手术、冠脉支架、人工瓣膜、心脏起搏器置入手术)、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其中-为日常鉴定病种,-为绿色通道病种(④⑤⑭⑮病种重复,标准不同

5.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医疗待遇参保居民所患疾病、诊断及主要治疗方法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规定的(共68个病种:住院33个、门诊35个),实行定点救治,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1)住院病种:病种限价内按比例报销(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5%),超出限价的由定点医院承担。(2)门诊病种:限额标准以内按80%比例报销(门诊透析报销比例为85%)。门诊特定药品管理执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相关规定,使用实行定点管理,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家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就诊,将使用特药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纳入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1.享受待遇: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重症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分段按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万元,1.1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1.1万元-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2.困难群体倾斜政策:根据《河南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14号)文件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较普通居民降低50%,为5500元;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比例较普通居民5个百分点,为5500元-10万元(含)支付65%,10万元以上支付75%年度支付不设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1.享受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待遇政策:

1门诊救助: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络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Ι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护治疗等9个病种的门诊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比例进行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50%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30%的比例救助。

2住院救助: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进行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2600元,按65%的比例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6600元,按65%的比例救助。

3救助方式: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实行直接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实行依申请救助。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且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13000元及以上的60%比例进行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咨询电话:医保中心办公室 787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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