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卢氏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材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县节水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县水利局牵头起草制定了《卢氏县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背景、依据、目的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2017年,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北方4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应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试行)》要求。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了《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提出到2022年,北方5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提出到2025年,北方6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对黄河流域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出进一步要求,鼓励推进创建节水型社会。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节约用水条例》(国令第776号),明确指出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节约〔2023〕245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水政资〔2017〕60号)、《三门峡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水发〔2017〕123号)等。
(三)出台《实施方案》的目的
全面建立健全“体系完整、制度完善、设施完备、高效利用、节水自律、监督有效”的节水型社会运行机制,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要求,2024年通过三门峡市及河南省验收。
二、制定《实施方案》过程
2024年3月份开始,县水利局成立工作专班,先后多次与住建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机关事务中心等单位沟通对接,并向14个县直单位征求意见,通过法制初审和合法性审核,多次修改,最终定稿。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征求了发改委、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等涉及的14个县直单位7条意见,采纳4条,未采纳3条。
未采纳意见:县住建局建议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由“≥20%”修改为“≥10%”;县发改委建议建设项目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2处要求不纳入创建指标。
未采纳理由: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20%、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全面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均为水利部《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相关要求,故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四、《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
1.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城镇非居民用水单位100%纳入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管理。
2.强化用水计量,农业灌溉用水计量率≥80%,工业用水计量率达到100%,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9%,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20%。
3.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实施面积占全县灌溉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4.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标准足额征收水资源税。
5.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全面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
6.加强节水载体建设,2024年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50%;节水型单位建成率≥50%;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20%;省级复核确认的大中型节水型灌区面积占全县面积70%以上。
7.全面提高社会节水意识,公共场所和新建小区居民家庭全部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五、文件时效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通过水利部复核。
六、政策问答
1.用水定额管理是什么?
答:用水定额管理是指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节水评价、计划用水、节水载体认定等工作中严格执行用水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目前,河南省印发的用水定额有关标准有《河南省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T385-2020)、《河南省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DB41/T958-2020),涵盖了全省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大部分行业用水定额。
2.计划用水如何管理?
答:根据《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计划用水管理对象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用水单位每年需按时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管理机关及时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并书面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时,需向管理单位重新提交申请。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按照不同程度予以警示、督促开展水平衡测试,制定节水方案和措施等,同时将对超用部分实行加价收费。
3.什么是节水载体?
答:节水载体是节水型灌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公共机构、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统称。各灌区、企业、公共机构、居民小区管理单位通过节约用水管理、节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等方式,分别达到《节水型灌区评价指标》《节水型企业创建基本要求》和《节水型企业管理考核指标》《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节水型居民小区评价标准》要求后,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才能成为节水载体。
七、政策解读人
姓名:刘洁楠 联系电话:7872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