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官道口镇第二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办〔2015〕31号)和《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办〔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赋予官道口镇第二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等101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中,由官道口镇人民政府行使93项,由县直部门派驻机构行使8项。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协助官道口镇培训相关业务人员,帮助做好赋权承接工作。相关委托程序、人员培训等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本决定公布的赋权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