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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依法治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9 00:0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积极作为,确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高效运行,把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县引向深入,为我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经济转型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依法治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脱贫攻坚统揽全县工作大局,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转型提升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巩固提升青山绿水好空气的自然好生态、整洁畅通有秩序的社会好生态、向上向善新风尚的人文好生态、风清气正敢担当的政治好生态,为建设平安和谐富裕美丽新卢氏做出新贡献。

第三条  促进依法治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和处置职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第四条  促进依法治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监督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重点监督、事后监督原则;

(四)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促进依法治县工作中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强化监督制约。

第六条  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促进依法治县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

    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促进依法治县工作中要依法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注意防控负面影响和社会风险,绝对禁止违法行使职权以及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利益或个人私利。

 

第二章  内容

 

第七条  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下列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监督: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二)食品药品安全;

   (三)国有财产保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五)其他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第八条  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

(三)是否存在以罚代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犯罪问题

(四)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第九条  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及工程设计是否合法

(二)招投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存在“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的问题

(四)强制招标范围内的大宗建筑材料及相关机电设备是否招标, 是否存在对建筑材料的检测不够充分、伪造检测结果、材料与设计要求不符、使用未经许可的材料以及相关设备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五)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是否廉洁高效,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运作正常

 (六)竣工验收是否依法依规进行

(七)资金是否依法合理使用

(八)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方式

 

第十条  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促进依法治县工作通过依法受理、专项调查、个案评议、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促进依法治县工作中,对于社会热点问题、焦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主动介入行政执法全过程。

第十二条  卢氏县人民政府促进依法治县工作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行政复议;

(二)受理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的申诉和控告;

(三)按照《卢氏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卢政201536号)、《卢氏县招标采购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卢政201537号)、《卢氏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卢政201538号),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采取其他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卢氏县监察委员会促进依法治县工作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受理并查处公民、法人对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的控告;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进行查处;

(三)受理并查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  卢氏县人民法院促进依法治县工作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撤销错误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机关作出正确行政行为;

(二)通过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裁定不予执行;

(三)对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的共性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卢氏县人民法院可以与卢氏县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水平,完善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卢氏县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参加。

第十六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促进依法治县工作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

(二)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合法权益,其诉讼能力存在自身难以克服困难的案件,应当事人申请支持起诉;

(三)对于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领域,发现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在促进依法治县工作中,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调阅、复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执法案卷,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相关人员等。对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促进依法治县工作中,可以

邀请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配合、协作。

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开展专项调查以及召开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会议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

第十九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以及其他宜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当移交政府法制部门处理,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纪或者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处理;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有正当理由需延迟回复的,需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及时函告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确有错误而又拒绝纠正错误的,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可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也可向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函告,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如有必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卢氏县人大常委会移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请求卢氏县人大常委会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相关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及卢氏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交流,建立联席会议、信息资源共享、案件通报等制度,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促进依法治县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错案的,责令其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促进依法治县工作中,对于行政机关不协助、不配合、不接受监督的,责令其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促进依法治县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监督,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干涉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谋取私利。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卢氏县人民政府、卢氏县监察委员会、卢氏县人民法院、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卢氏县人民政府       卢氏县监察委员会    

 

 

卢氏县人民法院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6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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