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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洁净型煤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8 00:0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洁净型煤补贴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7日

 

 

 

卢氏县洁净型煤补贴办法

 

为强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快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步伐,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多方施策”的原则,现就洁净型煤替代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贴对象

资金补贴给县洁净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及各乡镇配送网点。

二、补贴标准和价格核定

洁净型煤按照每吨给予财政补贴200元。全县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格应根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县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按核定和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价格,向仓储点配送销售。

三、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一)资金补贴

1.补贴时间期限。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底。

2.资金拨付。县财政每年9月底前先行拨付50万给洁净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剩余补贴在之后每两个月根据实际配送数量进行拨付。

(二)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建设补贴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及配送网点进行补助。财政局会同审计局对项目进行评估后资金给予拨付。

1.对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按照项目决算价格给予15%补助,总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对新(改)建配送网点按照项目决算价格给予10%补助,每个网点补贴不超过2万元。

(三)县洁净型煤财政补贴程序

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向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燃煤散烧管控领导小组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

2.洁净型煤购进专用发票

3.洁净型煤销售(配送)发票或明细表

4.洁净型煤化验报告

四、资金监督管理

县财政、审计、工信、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将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工商质监部门每月对洁净型煤进行抽查,拿出检测报告。一旦发现企业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将依法依规追回补贴资金,连续三次将依法查封企业。

五、其他

1.本办法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