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卢氏县集体林区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卢氏县集体林区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7日
卢氏县集体林区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及要点
1、为提高护林员护林积极性,确保护林取得实效,总结我县护林员管理改革的经验教训,提出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卢氏县集体林区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之间聘用的各类护林员,包括县乡护林巡查队员和县森林110队员(统称大护林员),以及县联防管护队员、天保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天然商品林护林员和生态护林员(统称小护林员)。
3、护林员的护林补助费,分天保、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生态护林员四个类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护林员方面的开支,主要用于发放护林员护林补助费、购买护林员保险、护林员奖惩,以及护林员开展护林工作必要的车辆、燃油、住宿补助等。年终结余部分可以全部用于护林员方面的奖优,也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4、继续划分一般护林期和关键护林期。根据我县护林实际需要,每年5-10月,护林和防火任务轻,划为一般护林期,适当少配护林员,降低护林补助费;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护林和防火任务重,划为关键护林期,适当多配护林员,提高护林补助费,对护林员加强考核管理,确保在岗尽责。
5、对不同类型的护林员,可以建立不同的微信群或企业微信进行管理。各类护林员的签到、定位、活动轨迹、林情报告、请假审批、通知公告等事宜,可以通过微信群的位置、共享实时定位、拍摄图片、语音聊天等功能实现互通互联,也可通过企业微信的打卡、审批、日报、公告、图片、语音会议、视频会议等功能实现知情知晓。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护林员发布的微信信息。各类护林员休息和有事不上岗,可以通过微信群或企业微信远程请假、批假、销假,否则查岗不在岗按旷勤处理。
6、护林员选聘必须坚持贫困户优先、民主集中、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键护林期由县乡护林巡查队、县森林110和县联防管护队、天保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天然商品林护林员、生态护林员共同护林;一般护林期保留县森林110和县乡护林巡查队,是否保留生态护林员待定,不再聘用其他类型护林员。各类护林员选配数量,依据各类护林补助费金额和政策规定核定。全县护林员配备情况详见附件1。
县森林110由20人组成,常年在岗,分包乡镇监管护林员微信群,指导和考核所包乡镇护林员的工作,依规查询和处理所包乡镇护林员的在岗信息、报案信息、活动轨迹等管理信息,重要信息跟踪问效,跟踪问效结果按规定随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员。
县联防管护队员分包乡镇,按照县林业局和县森林110的指令,随时抽查乡镇护林员的在岗尽责情况,不间断到各村各组和沟沟岔岔巡查群众毁林和野外用火情况。
县森林110和县联防管护队接受县天保公益林办领导。
乡镇护林巡查队员原则上按每村一人的标准配备。乡镇护林巡查队员的主要职责是依规抽查管护区内各类护林员的在岗尽责情况,不间断到管护区各村组和沟沟岔岔巡查群众毁林和野外用火情况。乡镇护林巡查队员接受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日常领导,接受县天保公益林办、县森林110和县联防管护队指导、监督、抽查、考核。
乡镇护林巡查队原则上在本乡镇开展护林工作;必要时,根据县林业局安排,可以跨乡镇开展工作;跨乡镇开展工作的,接受工作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县林业局双重领导。
乡镇护林巡查队可以作为乡镇森林扑火应急分队,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集中管理,集中训练,遇到森林火情火灾,按照指令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协助指挥,参与扑救。
7、护林员的护林补助费实行绩效考核,按月发放。
乡镇护林巡查队员:关键护林期每人每月护林补助费1500元,其中基本补助500元,当月浮动1000元;一般护林期每人每月护林补助费1000元,其中基本补助500元,当月浮动500元。
天保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天然商品林护林员、县联防管护队员:每人每月护林补助费500元,其中基本补助200元,当月浮动300元。
县森林110队员:每人每月护林补助费1500元,其中基本补助500元,当月浮动1000元。
县护林巡查队员:关键护林期每人每月护林补助费1500元,其中基本补助500元,当月浮动1000元;一般护林期每人每月护林补助费500元,其中基本补助200元,当月浮动300元。
关键护林期和一般护林期结束,可组织评选优秀森林管护人员,给予200-1000元的表彰奖励。
关键护林期,可以给护林任务大的护林员补贴手机费;县乡护林巡查队队长,每月可以补贴电话费和交通费不超过100元。
各类护林员护林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2。
8、护林员管护区的划分,按照方便管护、简便易行、清楚明白、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确保全县国土面积、全县林业用地和全县乡镇、村、组、户,实现护林员管护区全覆盖。
(1)关键护林期,实行三级管护,每级管护都必须全覆盖:
一级管护由乡镇护林巡查员组成,把全村全管护第一遍;根据乡镇护林巡查员人数,按行政村、居民小组或自然村划分管护区;管护区划分尽量和护林员类型对应,管护区内天保管护区较多的,尽量安排天保护林巡查员管护;管护区公益林管护区较多的,尽量安排公益林护林巡查员管护;
二级管护由天保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天然商品林护林员组成,把全村全管护第二遍;管护区划分尽量和护林员类型对应,天保护林员尽量管护天保管护区,公益林护林员尽量管护公益林管护区,天然商品林护林员尽量管护天然商品林管护区;为方便管护,天保、公益林、天然商品林三类护林员可以相互交叉管护;
三级管护由生态护林员组成,把全村全管护第三遍;根据生态护林员人数,按居民小组或自然村边界,以及公路、河流、山梁、山沟等硬边硬界划分管护区。
一级管护指导或领导二级管护、三级管护的工作。
(2)一般护林期,实行一级管护,由乡镇护林巡查员管护全村,管护区划分尽量和关键护林期保持一致。
(3)各类护林员的管护区面积和管护难度,和领取的护林补助费成正比;领取护林补助费多,管护区面积应大,管护难度应大;领取护林补助费少,管护区面积应小,或管护难度应小。
9、各类护林员聘期内,不坚守岗位、不恪尽职守、不服从安排,管护区内毁林事件或森林火情火灾频发的,依规随时解聘。
各类护林员必须参加人身安全保险,护林时间严禁饮酒,酒后后果一切自负,酒后驾驶一律解聘。
10、全面加强护林员教育和监管,坚决禁止护林员毁林发展食用菌和关键护林期野外用火。护林员及其家人毁林或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一律解聘,永不聘用;护林员直系亲属和近姻亲毁林或引发森林火情火灾,护林员事先未宣传劝阻、事后未及时报告的,予以解聘;任何人毁林或引发森林火情火灾的,一年内不能聘用为护林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11、各类护林员选聘条件:①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18-60周岁,男性80%以上,能适应野外护林工作环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熟悉当地村情、林情和民情,居住在管护区内或附近,常年在家;③热爱林业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敢于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能根据管护区实际情况主动开展护林工作;④服从安排,遵纪守法,遵守制度,无违法犯罪前科,聘用前一年内无毁林行为。⑥护林巡查员必须有摩托车及驾照,有智能手机且会操作。其他各类护林员有摩托车及驾照、有智能手机且会操作的优先选聘(生态护林员除外)。
交通不便、难以到达的边远深山区,必须选聘当地人担任护林员,让他们在家门口就近护林,避免护林巡查死角。
12、乡镇管理的护林员选聘程序:①自愿报名:个人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自愿报名,②初审和提名推荐人选: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各类护林员条件和名额初审和提名推荐人选;③公示: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将提名推荐人选在乡镇或村公示栏按要求天数公示;④向县推荐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向县林业局推荐并报送《护林员推荐表》(式样见附件3)和《护林巡查队员推荐表》(式样见附件4)。⑤审批上岗:县林业局根据情况,可酌情组织笔试、面试、体检和岗前培训,全部合格后,经审批同意,签订《护林员承包管护合同》(式样见附件5)或《护林巡查队员承包管护合同》(式样见附件6),正式上岗。
根据护林任务动态变化和护林员队伍监管等需要,县林业局可以直接聘任各类护林员。
13、各类护林员聘期均半年。护林员聘任后,发给护林员袖章,开展护林工作和集中活动时,必须佩戴护林员袖章。护林巡查队员发给统一制服的,护林巡查和集中活动时,必须穿戴统一制服。
第三章 管护责任
14、县林业局天保公益林办的主要职责:研究、拟订全县护林员管理和考核办法;审定全县各类护林员名单;组织全县护林员培训和考核;管理和发放全县护林员护林补助费;抽查和考核全县护林员护林情况及在岗、培训、宣传等情况。
15、县联防管护队主要职责:按照县天保公益林办和森林110的指令,深入各乡镇抽查考核护林员在岗尽责情况及护林情况,协助林业执法管理机构工作等。
16、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日常管理和考核本乡镇护林员,组织护林员例会和乡级培训;考核初定本乡镇护林员护林补助费当月浮动金额等。
17、乡镇护林巡查队员主要职责:积极做好个人管护区的护林和防火等工作;按照县乡指令,巡查各类护林员在岗、护林、防火、宣传、林业设施维护等情况,现场举报、现场制止、现场处理遇到的毁林、野外用火、乱占林地、无证运输等毁林行为,协助林业执法管理机构工作。
南山各乡镇各类护林员的主要任务是天然林和公益林保护,同时搞好护林防火等各类林业工作;北山各乡镇各类护林员要同时搞好天然林保护、公益林保护和护林防火等各类林业工作。
第四章 护林补助费绩效考核及发放办法
18、乡镇天保护林巡查员、公益林护林巡查员、天保护林员、公益林护林员、天然商品林护林员和生态护林员的基本补助和当月浮动,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考核,并分别填报《乡镇护林员基本补助和当月浮动考核发放表》(式样见附件7),于次月7日前报县天保公益林办。逾期不报的,每迟报一天,全乡本类护林员本月护林补助费每人扣减1%。
县森林110、县护林巡查队和县联防管护队的基本补助和当月浮动,由县天保公益林办直接考核,并分别编制《县管护林员基本补助和当月浮动考核发放表》(式样见附件8)。主要考核在岗、培训、宣传、护林日志记录、遵守制度、服从安排、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效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做出是否扣减护当月林补助费的决定。
19、县天保公益林办、县森林110、县联防管护队,随时抽查各类护林员的在岗、护林、防火、宣传、护林日志记录、遵守制度等情况,随时调查核实管护区是否发生毁林案件、火情火灾、破坏林地、森林病虫害等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情形,根据抽查结果,提请县林业局适当扣减当月护林补助费。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考核标准
20、全体护林员包括县联防管护队员、各乡镇护林巡查队员,开展护林工作的交通工具,原则上由护林员本人自行解决,以步行或摩托车、自行车为主,燃油自备。雨雪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县林业局批准,可以乘坐公共汽车或租车开展工作,车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
21、关键护林期,各类护林员都必须坚守岗位,月出勤25天以上,不得擅自离岗。休息和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查岗时发现不在岗的,按旷勤处理。休息请假应注明请假原因为休息,休息请假每月不能超过6天。休息请假和有事请假,都必须注明起止时间、请假原因、替代护林人住址及联系电话,提倡由管护区附近的其他护林员代为护林。
乡镇直接管理的护林员,休息请假和有事请假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批。县林业局直接管理的护林员,休息请假和有事请假由县林业局天保公益林办审批。
22、关键护林期内,各类护林员护林补助费均按每月25天核算,每有事请假1天,扣减当天护林补助费;休息请假不扣减。月有事请假15天以上或旷勤10天以上,当月护林补助费全部扣除;月旷勤15天以上或半年聘期内有事请假30天以上,直接解聘,本年度不再聘任为护林员。因护林受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请假或旷勤,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3、在抽查、考核护林员时,发现护林员已过5天仍未补记护林日志或白天全天没有进入管护区的,视为旷勤。
24、县林业局组织的护林员集中活动,包括集中培训、开会、查岗、考核等,各类护林员必须参加,不允许请假、替会;确因本家婚丧嫁娶、本人或家庭成员病重住院的,可以请假,但经查证请假原因虚假的,加倍扣减护林补助费。
25、大护林员和小护林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一次分别扣减护林补助费100和30元:
(1)县林业局组织的护林员集中活动,迟到或早退15-59分钟的;
(2)县林业局组织的护林员集中活动时,未带护林补助费银行卡或身份证的;
(3)县林业局组织的护林员集中活动时,有不听劝阻手机响铃、接听电话、大声喧哗、当众吸烟、玩手机、打瞌睡等情形之一的;
(4)护林日志记录不认真、不规范、与实际不符,或一个月护林日志填写少10天以上的;
(5)管护区发生一般危害森林资源的事件不报告的;
(6)不按时完成宣传任务的;
(7)林业宣传牌、标志物被乱涂乱画不修复的;
(8)其他较轻失职失责情形的。
26、大护林员和小护林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一次分别扣减护林补助费200元和50元:
(1)县林业局组织的护林员集中活动时,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或不带袖标,不按要求穿统一服装的;
(2)县林业局组织的护林员集中活动时未带护林日志的;
(3)林业宣传牌、标志物被移动或毁坏不报告或不修复的;
(4)关键护林期,林缘或林内出现野外用火行为的;
(5)不满5年的新造林地出现放牧行为的;
(6)发生无证采伐、无证采挖树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7)发生非法占用林地5亩以下及采石、采砂、采土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8)发生非法狩猎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9)不全力协助县乡林业管理执法机构工作的;
(10)其他较重失职失责情形的。
27、大护林员和小护林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一次分别扣减护林补助费300元和100元:
(1)县林业局组织的护林员集中活动不参加,或迟到、早退超过3小时的;
(2)管护区发生较小森林火情火灾,末造成大的损失和影响的;
(3)县天保公益林办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安排的工作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
(4)管护区发生非法占用、破坏林地5亩(含5亩)以上,不及时制止并上报的;
(5)其它严重失职行为,造成较重后果的。
28、大护林员和小护林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解聘:
(1)聘期内从未填写护林日志;或县林业局组织的护林员集中活动时未带护林日志,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把护林日志送到县林业局天保公益林办查验的;
(2)林业局组织的护林员集中活动时,喝酒、闹事、扰乱正常秩序、拒不服从管理的;
(3)管护区发生森林火情火灾,不及时报告、不参加扑救的;
(4)管护区发生明显毁林事件,不及时制止并上报的;
(5)包庇纵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分子的;
(6)没有尽到管护责任,村组群众强烈要求解聘的;
(7)拒不接受或配合政府、林业部门开展林业工作的;
(8)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职业,长期不在岗的;
(9)县林业局抽查一个月内3次不在岗的;
(10)其它严重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29、生态护林员、护林巡查员兼任核桃连翘村组技术员的,其选聘、管理、考核、管护责任、工作制度、护林补助费标准及发放办法等另有规定的,由县林业局确定。
30、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服务中心可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各类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
31、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天保公益林办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