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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隶属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0 00:0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隶属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2日

 

卢氏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隶属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编〔2017〕8号)《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发〔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组建卢氏县城市管理局,挂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一、划入的职权

(一)县城建局承担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

(二)县环保局承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三)县工商质监局承担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五)县公安局承担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六)县水利局承担的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七)县食药监局承担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协调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城市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三)负责城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对城市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负责城区内公园、广场的管理维护工作。

(五)负责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以及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沿街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城市范围内的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区内渣土车辆、城市洗车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区内临时使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工作。

(九)负责生活垃圾和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管理。

(十)负责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管理及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市管理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工作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公开、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接待、财务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机关资产、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件的督办查办;负责机关包村帮扶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负责信访稳定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负责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系统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工青妇工作。负责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职工培训、任免奖惩、年度考核、工资调整、福利津贴审核等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申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出国(境)任务审查报批工作;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调查研究、起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系统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与备案;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和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负责向法院申请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负责系统内依法治市、普法教育工作;负责组织行业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等培训工作。

(三)公共秩序科(督查科)。负责制定市容市貌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城市道路分级管理的具体方案和工作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的市容秩序管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收集市容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综合整改意见,并跟踪协调落实。负责建立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督查制度;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情况的检查、监督和业务考核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建成区内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城区环卫设施和广场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维护计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城区广场和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沿街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的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项目设置审批;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设置以及影响城市形象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的整治工作负责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房地产、物业服务等方面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卢氏县城市管理局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隶属事业单位

(一)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1.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行使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3.行使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侵占城市道路、违规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权;5.行使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6.行使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8名,其中队长1名,指导员1名,副队长1名。经费实行财政差额补贴。

(二)卢氏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

主要职责: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主管城区主次干道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负责城市公厕管理和粪便的清运处理;督促检查全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负责城市路灯维护管理工作。

卢氏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经费实行财政差额补贴。

(三)卢氏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建立卢氏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拟定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与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城市管理中各种问题的现场信息和处置结果信息的采集、分类、处理和报送,巡查列入管理范围的城市部件、事件问题;负责城市管理各类信息的整理、分析,对城市管理状况以及直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收集、评价和反馈;负责对城市部件、事件问题进行审核备案,并派遣到各专业处理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对城市部件、事件问题处置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督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电子档案,实施信息管理;负责信息采集工作的绩效考核负责定期向社会及媒体公布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各责任单位的考核评价排名。

卢氏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四)卢氏县园林绿化管理所

主要职责:负责城区园林绿化管理;负责规划区绿化带、行道树、花坛花带、游园绿地的更新、修剪、栽植、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负责对公共绿地、行道树、花坛花带的临时占用、砍伐、移栽、拆除等的现场勘察、处理,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负责修剪绿篱和草坪,清除杂草、枯叶,根据不同种类树木做到合理修剪,培养树形;负责公共绿地的规划建设;负责监督古树名木的保护;负责区绿化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卢氏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7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经费实行财政差额补贴。

(五)卢氏县乡镇综合管理执法所

主要职责: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关、东明、文峪、横涧官道口乡(镇)之外履行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职责。

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核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编制2名,核减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编制总数为8名。

(二)核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卢氏县市政建设管理所、卢氏县城建监察大队、卢氏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中心,收回其编制。

(三)核减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行政编制14名,核减后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行政编制总数为85名。

(四)核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3名,核减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总数为25名。

(五)核减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县消费者协会办事机构1名编制、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事业编制14名编制。

(六)核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县食品安全监督所18名编制。

(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管理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后,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