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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3 00:0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4月20日

 

 

卢氏县“政银保”合作贷款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工作深入开展,深化细化卢氏县金融扶贫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非贫困户中的创业人员、致富能手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在脱贫攻坚中的带贫作用,加快脱贫攻坚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推行“政银保”合作贷款模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贷款对象

重点扶持经县、乡确认,并通过信用评审,获得信用等级的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和还款能力的农户(以非贫困户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

二、合作模式

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投入的风险补偿金为后盾,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为保障的“政银保”合作贷款体系,落实金融扶贫政策,支持扶贫产业发展,实现全面脱贫的目的。

三、资金来源及用途

资金来源为金融部门的小额信贷资金和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贷款资金仅用于发展主导产业。

四、贷款规模及条件

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的贷款金额,非贫困户按照信用等级核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超过3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五、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贫困户实行“两免一贴” (免抵押、免担保、贴保费)非贫困户实行“两免”(免抵押、免担保)。

利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最高执行年利率7.2%。

还款方式:贫困户按季付息,非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六、保险期限和费率

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基准费率:农户贷款保险费率每年按1%执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费率为2%。保险费由借款主体自己交付。

七、风险分担

当发生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按照该笔贷款未偿还本息余额20%、30%、50%的比例承担风险。

八、贷款程序

农户贷款流程:和“四位一体”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同,农户自愿申请、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推荐、保险公司保证,收取保证保险费、签订带贫协议、银行放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流程:“四位一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龙头企业贷款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向乡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受理、审核推荐,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授信保证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落实保证保险手续、签订带贫协议,银行放款。

九、合作要求

根据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三家协商结果,分别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按合作协议内容执行。

(一)政府根据政银保业务开展的大小,与财政性存款、县域内政策性保险资源挂钩,优先倾斜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

(二)合作银行一年发放的“政银保”贷款金额不低于政府存入该合作银行风险补偿金金额的6倍。

(三)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条件不得高于银行放款条件,对银行已经审核同意发放的贷款原则上无条件提供保证保险

(四)银行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的办理时间农户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带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龙头企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