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5月20日
卢氏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按照《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和《三门峡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三统登办发〔2018〕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引领,以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为核心,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内生发展动力”的工作部署,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产权保障。
二、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统领、部门承担、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以县为单位,以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叠加整合获得的房屋权籍信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原则
农村房屋数量庞大、状况复杂,并且登记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依照下列原则,做好各项工作: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履行法定审查程序,规范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
(二)自愿申请登记原则。登记申请人应当自愿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所需材料并填写登记申请表。
(三)便民利民原则。以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四)房地主体一致原则。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屋所有权人应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的原则,确定权利主体进行登记。
(五)先试先行,逐步推进原则。鉴于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属于新型工作且情况复杂,要坚持试点一批,开展一批,以点带面,逐步全面推进。
(六)承前启后,确保稳定原则。承接前期权籍调查成果,简化本次工作内容,衔接房屋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四、工作目标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7月底前全面开展;12月底前完成30%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任务。至2019年末,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造条件。2020年,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五、工作任务
(一)实施组织。成立卢氏县房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上下联动,充分发挥乡镇、村、组三级干部在调查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1.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内容,做好工作任务安排。
2.编制工作经费预算。根据工作安排,编制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预算。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的要求,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编制培训材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开展业务培训,创造工作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法律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4.核查工作程序和成果质量。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省定的细则和指导意见,县乡两级组织专门队伍,对工作程序和工作成果进行核查,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成果质量和进展。
5.整合建设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根据各乡镇叠加整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县级数据库,确保市县两级数据信息的完整。
6.组织成果验收。依据省市的工作方案和相关规定,县级统一组织对各乡镇的工作成果进行初验,确定各乡镇工作任务完成并达到质量要求,申请省级、市级统一组织验收。
7.汇总工作成果。汇总统计县级工作成果,统一整理归档。
(二)调查登记发证。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1.农村房屋权籍调查
主要任务: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对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权籍调查,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调查要求: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规定,以实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状况为依据,进行权属调查;同时,对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采用合规有效的测量方法,施测界址、计算面积,并制作成果。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复杂的,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要求,确定需要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对象。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应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2.权籍信息叠加整合
主要任务:采用信息化手段,将调查获得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成果与已完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
整合要求: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基础,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信息,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依托。
3.依法依规实施登记
主要任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托各地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施不动产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统一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登记结果,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应由国土资源局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提供。登记资料应扫描入库并与权籍信息和登记信息挂接,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4. 成果汇交上报。
主要任务:各地将叠加整合形成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化的不动产登记结果汇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汇交要求:在成果通过上级部门最终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成果汇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做好经费保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 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中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要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县政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县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晰职责,做好环境和政策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及时组织协调处理权属争议。国土资源局负责承担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具体工作,抓好组织协调、指导督办,成果验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整合建设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汇交工作成果。财政局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乡建设和规划等部门要根据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保证农村房屋的权属来源符合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三)强化指导,做好质量保障。建立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核查制度。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委托专业队伍,依据权籍调查技术规定,对全县权籍调查工作的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进行核查,通过核查和技术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技术指导力度,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基础的权籍信息成果合法、准确、规范。
(四)加强监督,做好进度保障。建立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通报制度。自2018年5月起,县国土资源局每月25日上报月工作进度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严格规程,做好技术保障。以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省级专项工作“控制测量”建立的全省统一控制网为基础,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的要求建立的坐标系,实施不动产测量,保障测量成果统一。
附件:卢氏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卢氏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陈 伟(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阿录生(县政府办副主任、人防办主任)
方 勇(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农办、县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牧局、统计局、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