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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1 00:0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524日    



卢氏县关于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主管部门购买棚改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政府或其组成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釆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采用政府采购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承接主体主要依托政府釆购资金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合理收益,承接主体可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申请贷款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的购买主体是指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釆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 并明确表示今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二章  政策准备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七条  承接主体向国开行、农发行申请贷款并且还款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购买主体所属国开行、农发行签订合作备忘录,或向国开行、农发行出函承诺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承接主体按时偿还国开行、农发行贷款。

第八条  政府对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总责,负责督促统筹协调购买主体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要求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其按时偿还国开行、农发行贷款。

第三章  实施采购

第九条  县政府确定釆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相关项目后,授权确定购买主体。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会同县政府棚改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髙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釆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釆购实施计划,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就政府具体购买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贷款银行。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府规章,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十六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县政府组成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可向国开行、农发行申请贷款,国开行、农发行对贷款进行独立审批。审批通过后,国开行、农发行与承接主体签署借款合同。承接主体可以棚改购买服务合同项下权益向农发行提供质押担保。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确保按照监管部门及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管理规定依法合规使用贷款,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统一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在棚改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査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安排及列入预算支出管理、中期财政预算等事项,在开展釆购前应按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并根据年度棚户区改造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釆购资金。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方可对购买棚改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应按要求填报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并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釆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股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骗取贷款、不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涉及银行贷款,要对贷款资金的“借、用、管、还”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或者不及时足额安排采购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县住建局、国开行、农发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