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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6 00:02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18717日    



卢氏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

   

 

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40)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构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实现人人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使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从农业到非农业的职业转换、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移、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

二、政策措施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实行“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政府财政保障范围。继续加大城镇义务教育投入,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因学生流动性增大带来的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2.落实并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政策。随迁子女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学费待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发放国家助学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公办幼儿园办学规模,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努力增加学前教育资源,在居住地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3.完善教育经费支付办法。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各教育阶段涉及学生政策的经费支付,县财政按照在校学生数和相关标准,在统筹考虑随迁子女人数和增加学位数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教育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

(二)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两定机构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原则,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将城市和农村居民纳入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落实统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三)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按照农业转移人口居住地情况,统筹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资金,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对农业转移人口按照现居住地、现就业地和现就读学校、幼儿园提供服务,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一是所有城乡居民,凡是在本辖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包括户籍及非户籍人口,都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免费接受辖区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是免费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和婚前保健等1347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三是免费提供职业病防治管理服务;四是对原已享受计划生育奖扶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不改变其原有政策服务。

2.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持续提升全县医疗卫生硬件条件。持续实施全县医院提升工程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二是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实施515522骨干医师培训及369人才培养计划,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三是加强重点专科建设,提高重点专科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带动临床医疗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

为实现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让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险权益。一是要落实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接续政策,对我县户籍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养老保险转移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接续手续;二是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第三,建立健全特殊群体缴费补贴机制,为特殊群众实行缴费补贴或代缴的优惠政策。对重度残疾(一、二级)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参保缴费年龄在4559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100元;对参保缴费年龄在4559周岁的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每人每年补贴50元。

(五)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原则,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政策。对符合城市低保准入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农业转移人口仍保留农村户籍的,保留其原居住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待遇;对符合城市低保准入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范围。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完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农村转移就业人口与居住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同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2.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政策服务。积极推荐农业转移人口返乡创业的项目参与省、市优秀创业项目评选,享受返乡创业奖补政策。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整合各类劳动力培训资源,凡有培训意愿且符合受训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均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消化库存商品住房有效结合。探索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八)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全面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积极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重点加强以县城为主体的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城镇承接农业人口转移的基础支撑能力。

(九)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鼓励进城落户农民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适当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从提高工作推进力度和效率出发,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推进机制。统一思想、增强合力,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机制建立运行。

(二)完善体制机制。相关部门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等有关工作,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情况,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推进包容性城市建设,推进农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政府适时组织对本方案明确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和政策落地督查,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强化激励作用,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