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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6 00:08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729 

 

卢氏县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确保“政、银、担、保、投”五位一体支农新模式顺利实施,促进县域非公经济发展,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出台的《构建“五位一体”支持模式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财农〔2016〕189号)和省财政厅与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金融助推卢氏县脱贫攻坚试验区工作方案》(豫财办函〔2017〕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作模式

(一)企业担保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企业”三位一体的风险共担模式。政府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企业缴纳“担保基金”,共同建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池,作为风险补偿、担保和增信的手段。

(二)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户”的办法建立基金池,参与基金池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三)企业需符合评级授信条件、发展县定主导产业、具有带贫能力。

)模式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实际操作机构、银行、企业等签订的协议为准。

二、合作金融机构

我县对该项贷款业务有合作意愿的合作银行均为开展企业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在银行贷款利率方面,贷款利率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

三、责任分工

(一)成立县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设在县政府金融办),统筹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县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产业办、扶贫办、中国人民银行卢氏县支行、远达投资公司、合作银行等单位组成。其中,县政府金融办为基金管理机构,远达投资公司为基金实际操作机构,合作银行为基金运营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基金运行管理工作。县产业办和县政府金融办担负企业扶持遴选和促进发展的主体责任。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池组建原则。政府、银行、企业按照“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

(二)基金池资金来源及账户管理。基金池资金由政府出资和企业缴纳,政府出资30%,企业缴纳70%,并由基金实际操作机构开设“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企业担保基金”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按照“一企一户”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企业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企业担保基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向借款企业贷款违约代偿和退还企业外,该账户资金不得另行提取和支用。

(三)企业担保基金的加入和退出机制。有意愿加入担保基金的企业,需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基金管理机构严格把关,并经县协调小组集中研究审核后通过;当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合作业务终止,且企业贷款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企业担保基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返还政府。

(四)当龙头企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合作银行有权停止该企业的贷款。

五、风险补偿

当基金池中企业贷款发生违约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代偿:

(一)贷款逾期70天以上的,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扣除企业缴纳的担保金。

(二)当“企业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不足清偿银行贷款时,由银行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担保基金贷款的函》,由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予以代偿,代偿部分以政府对该企业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为上限。

(三)代偿后,银行立即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县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有义务与合作银行密切配合。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各方承担比例分配补回。

(四)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业主、经营者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五)该项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各自财产共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六、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对适用于合作银行各类授信产品的企业,结合实际融资需求,申请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根据企业经营及行业特点灵活确定。

(二)循环信贷。银行在授信期内每年对借款人经营、结算、资信和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评定,借款人满足评审标准的,银行给予循环信贷支持。

(三)贷款利率。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借款人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利率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卢政办〔2017〕56号文件的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

(五)基金实际操作机构按约定从贷款总额中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

七、贷款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及项目实施方案,也可经县协调小组办公室(县政府金融办)或有关组织遴选推荐,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及时向银行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二)贷前审核。银行受理企业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审核。

(三)提交备案。贷款企业审核通过后,贷款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备案。

(四)贷款发放。通过审核备案的企业在缴纳担保金、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八、贷后管理

(一)按照县政府出台的《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卢政办2017〕56号、《卢氏县金融助推扶贫机制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卢政办2017〕5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加强贷后管理。

(二)完善台账档案管理。合作银行建立完整的企业担保贷款台账和档案,详细记录贷款发放时间、金额,按月做好贷款余额、担保金缴存代偿、本息回收等信息及贷款逾期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备案。

(三)建立政银企信息沟通机制。合作银行定期向县协调小组和基金管理机构通报贷款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

(四)建立信息上报机制。为加强对企业担保贷款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控贷款风险,防止随意抬高门槛,增加企业负担,基金管理机构每个月5日前要将上个月企业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协调小组。

九、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0日印发的《卢氏县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卢政办2017〕60号

(二)本办法发布之前按照企业互助模式开展的业务按原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卢氏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