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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06 00:1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121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办20182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结合我实际,经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全面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加快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高效处置、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到2020年形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作机制,从源头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2018715日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督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分包企业负责实名制的具体管理工作,通过农民工实名管理系统实施对农民工的考勤,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劳务费)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推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专用账户列入工程项目开工报建内容,向属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户银行负责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时,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款付到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包企业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凭证等料,作为其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依据。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带头严格落实专用账户管理规定。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三)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施工企业应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月底将工资支付表送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对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或按约定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及时结清。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工资。

(四)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应急统筹原则,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建立与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办法,对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存比例。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保证专户资金安全。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等情况纳入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定和评优考核。要严格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9号)和《卢氏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意见》(卢农工发〔20182号),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招投标内容和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期限规定,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以及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讨薪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拖欠工程款单位的责任。

三、强化监管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积极拓展思路理念,努力提升我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监管水平,在监管范围上应由城市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在监管方式上由被动执法向主动出击转变在监管节点上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在监管理念上由执法为主向执法服务并举转变。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通过信息化手段构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动态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发生过工资拖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对欠薪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或存在群体性事件隐患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由相关部门联合督办限时清偿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和比对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企业进行督促检查做好隐患排查和预警防范工作

四、严厉查处欠薪行为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实行举报投诉全联动受理,保障执法力量、经费和装备,提升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效能。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作用,开通农民工工资争议维权绿色通道,做到及时受理、按期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或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实行立案、调解、裁决的全过程逐级报告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合接待、受理和处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建立公安机关同步提前介入机制,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矛盾隐患排查与化解工作,积极做好劝解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妥善处置农民工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三门峡网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行政主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建立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机制,逐步实现相关部门系统信息的自动提取与推送、实时归集和共享。建立健全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实施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予以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资格等级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欠薪企业在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

五、明确职责,推动责任落实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支付工作负总责,并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抓好形势研判、政策完善和措施落实工作。建立定期督检查制度,每年10次年春节前对工资拖欠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建立约谈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越级上访频发的乡镇,县政府约谈乡镇政府负责人。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实名管理、农民工工(劳务费)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督办因挂靠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成的欠薪案件。林业、农牧、教育、卫生计生、扶贫开发、电力等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决本行业内所属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善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司法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积极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指导和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依法追讨欠薪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及时有效的律援助。工商部门负通过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发改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欠薪失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同财政预算,同时要督办解决所属国有资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案件等工作。人行卢氏县支行要指导和督促各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的监管。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建立健全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并协助做好拖欠工资问题的查处和争议调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强化问责追责健全问责制度,把责追责作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的重要抓手,推动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落实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约、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履行不落实、依法处置不力,引发重大欠薪案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严追究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追究项责人责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法治建设和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开展经常性与集中性、普及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宣传活动,依法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违法案件,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针对媒体披露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线索,关部门要主动介入,依法调查处理,客观公正发布有关信息。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使农民工能够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执行,《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办〔201780号)废止。

   

   


 

 

                         20187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