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卢氏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8日
卢氏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试行)
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巩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持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原则,强化交通公路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养护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明确养护责任,建立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农村公路的管理职责划分
农村公路是指各乡镇辖区内已修建的县乡公路和“村村通”道路。
(一)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县道的管理和养护,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指导。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是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主管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道的产权主体,负责行政区域内乡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是村道、自然村道路的产权主体,负责区域内村道、自然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的基本要求
县道的管理养护由卢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管理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的管理养护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矿山、产业道路,景区道路的管理养护由受益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筑控制区的划分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并配备专职的管理养护站站长(由政府人员担任),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道路巡查保通、路产路权维护等各项制度。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是维护本区域内乡道、村道路产路权的机构,应依据《公路法》实施管理,并做好与县交通路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络。
(二)县道由农村公路管理所原则上每2公里配备1名养护员,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每2公里配备1名养护员,不足1公里的村道应配备1名养护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开展春、冬季乡道、村道养护会战,要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乡道、村道的养护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四)村民委员会作为村、组道路的产权主体,应经常性组织群众开展村、组道路养护活动,切实树立广大群众主人翁意识,激发村、组群众爱路、护路热情,自觉维护路容路貌,搞好村、组道路路域环境治理并形成常态。
(五)日常养护标准
结合乡容村貌相关要求,路面要经常性清扫,保持干净、整洁,坑槽、沉陷等公路病害要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通畅;
路肩宽度不小于30cm,要定期培土维护,保持平整完好;
路肩的杂草要定期修剪,不得高于10cm,主要道路要植草种花;
边沟、涵洞内不得有堆积物,土边沟上口不小于50cm,深度不小于40cm,保证排水畅通,距路肩5米内边坡必须洁净、平顺、无冲沟;
行道树要保护完好,按季整理和修剪,冬季要及时涂白,缺失的要在春、秋季进行补植。
(六)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七)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八)农村公路出现损毁,所属路段养护员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九)因积雪、塌方、水毁、山体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时,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乡镇政府、村委会应分别按管理和养护权限及时组织实施修复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破坏公路抢修。
(十)农村公路因养护及大中修所需的砂石料,有关部门及单位要给予协助和支持。
(十一) 县交通运输局路政执法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做好本区域内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村民委员会及养护人员要定期进行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及公路设施、超限超载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县交通执法所,由路政管理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四、农村公路绿化的基本原则
(一)农村公路的绿化坚持“树随地走,谁栽谁有”的原则。
(二)交通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绿化规划,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县道绿化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绿化的组织实施;林业、交通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保证成活率。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防止人畜的损坏,并组织进行补植管护。
五、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有稳定资金来源,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公路养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养护资金投入,确保乡道、村道安全畅通。
(一)乡道、村道管理养护经费按每年每公里1000元标准,由交通部门从专项养护资金中拨付(含未列入计划养护的乡、村道路)。
(二)交通部门补助的乡道、村道养护经费每半年拨付一次,由乡镇人民政府合理安排、统筹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养护资金的管理,严禁截留、挪作他用。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县道的养护员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统一管理并发放工资,乡道、村道的养护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发放工资,应为养护员提供养护服装及必要的养护工具,签订养护合同。
(四)积极拓宽乡道、村道管理和养护融资渠道,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
(五)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六、检査考核与奖惩
(一)建立平时检查评比制度
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要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査评比,内容包括养护员的出勤及管养路段巡査、路面整洁、路肩平整、边沟顺畅、绿化及路产路权维护等。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排出名次,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县交通运输局每半年对农村公路管理所管理养护的县道、各乡镇政府管理养护的乡道、村道养护工作组织一次考核,时间安排为上半年7月上旬,下半年11月下旬,考核分值分别占年度考核总分40%、60%比重。
(三)评分标准
平时检査评比情况占20分;路面、边沟养护占20分;路基防护养护占20分;养护员出勤率占20分;路产路权维护及法规条例宣传情况占10分;绿化占10分;满分100分。
(四)奖惩
县政府依据检查考核评分结果,年终分别对评选出的一、二、三等奖进行奖励。其中一等奖1名,奖励10000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8000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5000元。
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或养护效果差、在年度检查考核中排名后三位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下年度养护经费;对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农村公路坍塌、损毁事故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七、相关要求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业务指导,促进乡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的提高,切实将乡、村道路管理养护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充分发挥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的作用。各乡镇要从制度上、资金上来解决“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的问题,积极宣传贯彻有关的公路法律、法规,教育群众树立爱路护路意识,自觉保护公路。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要制定统一的农村公路养护员职责。未建立养护作业队伍的乡镇,要尽快明确责任人,加强协调,尽快将乡村公路纳入规范化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