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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产业就业基地企业入驻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6 00:0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产业就业基地企业入驻优惠政策(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1126

 

卢氏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产业就业基地

企业入驻优惠政策(暂行)

   

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企业的带贫作用,实现搬迁群众家门口就业的生活愿景,确保到2019年底所有搬迁群众实现稳定脱贫,依据《河南省扶贫车间建设管理办法》(豫脱贫办〔201884号)、《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51”专项行动方案》豫易地搬迁〔20178)、《三门峡市产业扶贫基地资金奖补方案》(豫易地搬迁〔201733)、《卢氏县产业扶贫工作意见(试行)》(卢办201737)等文件要求,结合卢氏实际,经研究,现制定卢氏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产业就业基地企业入优惠政策

一、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益联结、带贫增效”的原则,2019年底实现全县所有的安置点(原则上100人以上)产业就业基地企业入驻全覆盖,基地运营正常,财务良好,带贫效益发挥明显,确保搬迁群众就地就业、融入新区。本优惠政策中的产业就业基地仅指加工就业基地。

二、认定标准

(一)产业就业基地认定。产业就业基地分企业投资建设、产权归国有企业所有和产权归集体所有三种类型。企业投资建设的产业就业基地标准为:加工车间面积不低于300㎡,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车间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产权归国有企业所有的产业就业基地主要为:产权属卢氏县扶贫开发公司所有并纳入其管理范围的产业基地产权归集体所有的主要为:在安置点附近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且能满足加工就业基地需要的各类闲置房屋。

所有新建、改建的产业就业基地均要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环保要求,防止因安全生产和环保等问题影响扶贫车间正常生产。

(二)产业就业基地入驻企业认定。产业就业基地入驻企业是指有效利用安置点内或周边闲置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集体闲置房屋作为厂区设施开展生产,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产业就业基地入驻企业应该以服务和方便搬迁群众为主,带动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搬迁户增收脱贫为主要目的。

(三)带贫规模认定。入驻搬迁安置点产业就业基地的企业,原则上每百平方米就业人数不低于15人,贫困群众就业人数占总用工人数比例不低于30%稳定就业

(四)产业选择认定。顺应市场需求,重点引进技术要求低、劳动密集程度高发展前景好、用工需求大的产业。如:服装加工、鞋帽箱包、儿童玩具生产

三、优惠政策

(一)政策支持

1.引进企业政策。引进入驻的易地搬迁安置点产业基地的企业均可享受《河南省扶贫车间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豫脱贫办〔201884)、三门峡市产业扶贫基地资金奖补方案》三政〔201733)、《卢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卢办〔20174号)、《卢氏县产业扶贫工作意见(试行)》(卢办〔201737)等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电商扶贫政策鼓励电商企业入驻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扶贫车间,或在易地搬迁安置点发展电商扶贫基地。具体奖补标准按照《卢氏县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和《卢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优惠政策》执行。

3.金融扶贫政策在易地搬迁安置点建扶贫车间或入驻扶贫车间的企业,通过合作经营、入股分红、劳务增收等模式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可享受卢氏金融扶贫各项支持政策。

(二)奖补政策

1.房租补助入驻产权归国有企业所有、集体所有的易地搬迁安置点产业基地的企业,达到本政策第二条认定标准的,在脱贫攻坚期内(20201231日前,全额奖补已缴纳的房租。

2.新建基地补助。结合三门峡市产业扶贫基地资金奖补方案》三政〔201733)和《卢氏县产业扶贫工作意见(试行)》(卢办〔201737)的有关要求,现将安置点企业投资建设的产业就业基地补助标准明确为:达到产业就业基地认定标准的,新建1个奖补20万元。

企业投资新建产业就业基地实行先建后补政策,奖补资金的发放分2次进行,以公司与贫困户签订的用工合同为依据。产业基地建设完成并验收后,发放财政奖补资金的60%;第一批贫困人口在该公司产业基地稳定务工12个月,且领取工资(以公司与贫困户签订的用工合同和工资单为依据),发放财政剩余40%奖补资金。

3.培训补助。入驻企业要充分发挥带动脱贫的社会作用,加强对贫困搬迁户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切实使搬迁群众掌握一技之长,不断增强脱贫能力。培训期间(36个月),参与培训的贫困户除享受每天30元的人社部门技能培训补贴外,县政府再给予培训对象每天30元补助

)设立优秀带贫奖

县政府每年拿出200万元资金,对经济效益好、带贫人数较多、带贫效果明显的扶贫车间实行重奖,共设5万、10万、20万、30万四个奖励标准。对带贫人15人以上,且贫困群众年均务工不低于8个月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带贫人数在30人以上,且贫困群众年均务工不低于8个月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带贫人数80人以上,且贫困群众年均务工不低于8个月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带贫人数150人以上,且贫困群众年均务工不低于8个月的企业奖励30万元搬迁群众在产业基地稳定就业,并带动整户当年脱贫的,每脱贫一户给予企业单独奖励500元。

四、申报奖补程序

(一)企业申请。拟申报入驻企业向产业就业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区、园区安置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认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园区安置点主管部门对拟入驻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以乡为单位向县农牧局产业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产业就业基地建设或入驻申请;

2.营业执照;

3.入驻企业与县扶贫开发公司或其他产权所有者签订的租赁合同;

4.企业经营状况分析评估材料;

5.扶贫车间就业花名册;

6.企业与贫困户签订的劳动合同,须报经县人社局备案

7.企业年度劳务报酬发放情况,带动贫困户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8.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应提供的材料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确定。

县产业办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照产业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对确认的扶贫车间,县产业办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期内有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公示完成后,对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命名挂牌。

(三)奖励兑付。对验收达到奖补标准的入驻企业,经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兑付奖补资金。

五、退出机制

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产业就业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制度,对享受政策支持但没有认真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取消扶贫车间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追回已享受的扶贫资金。

六、职责分工

安置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园区安置点管理机构为产业就业基地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履行产业就业基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宣传发动、政策落实等工作。

县农牧局(产业办):为产业就业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规划编制及综合协调推动工作,对扶贫车间履行带贫协议、带贫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扶贫车间的审核认定,奖励政策的解读完善、兑现落实。

县工信委:要按照《河南省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特色加工产业的推动,指导产业就业基地的运营工作。

县人社局:要按照《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引导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到产业基地就业,并开展技能培训。

金融机构要为产业基地提供金融服务;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结合各自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助推产业基地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