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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2 00:00 来源:卢氏县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2019222


卢氏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卢氏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加快国储林基地建设项目进程,建立全面的质量和安全体系,以最优的投资创造最好的PPP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项目带贫作用,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基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卢氏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项目管理原则

应符合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并满足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信贷资金管理规定。

 项目管理范围

权限范围内采用PPP模式的卢氏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业主是参与该项目的社会资本方,负责投资建设卢氏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按照PPP项目的运作模式运营;

项目管理单位是项目业主出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卢氏县清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

项目经营单位是项目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的林业造林公司、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租赁经营。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

县林业局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运营及管理负责编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并负责业务指导、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等。

第七条  项目招投标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规定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涉及工程建设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由管理单位按照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报县财政部门评审,评审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

 项目公示公告

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应涵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经营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资金来源、数额、性质、用途、项目建设效益等内容;公示、公告应在项目实施乡镇和项目受益范围区域内进行。

 项目审计

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审计监督,对竣工的单体项目实施竣工审计,作为项目业主竣工的决算依据

 

第三章  计划实施和运营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国储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计划;项目经营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施工标准和规范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标准等。因政策或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十 单体项目不得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项目的建设和租赁经营为一个有机整体,不得拆分,投标人中标后作为项目经营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建设和租赁经营合同,取得项目建设和租赁经营权;项目经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项目建设和维护资金,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要按期支付租金,并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租赁经营保证金。 

第十  项目管理单位督促项目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严禁项目经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标准的苗木和设备。

项目管理单位和经营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工期,按期开工,确保项目如期完工,交付运营

第十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做好项目土地租赁、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等项工作的协调监督。

第十 建设项目变更(调整)与终止由项目经营单位报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业主与国开行,经三方沟通同意,由项目管理单位发起项目变更(调整)与终止流程,经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实地踏勘、审核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向项目原批准部门提出变更(调整)与终止申请。

经批准终止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在收到项目终止通知后,一个月内收回资金,终止项目及因变更(调整)取消的项目,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经营单位协商解决。

  验收评估和档案管理

 

第十  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项目主管部门、县政府相关部门、国开行风险处和纪检办将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建设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十六  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协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十七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根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管理单位配合和项目经营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交由项目经营单位租赁经营。

十八  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完善项目资料,并加强档案管理。按国开行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定期报送相关资料。

 

  项目报账和资金管理

 

第十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费用和前期费用要按批复方案单独核算,项目业主单位审核拨付,项目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从严管理使用除项目前期及管理费用拨付项目管理单位外,其余项目业主实行报账支付,专户进行会计核算,严禁直接支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属乡镇。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项目业主通过银行融资筹集。项目经营单位按资金申报流程和所需资料申请项目建设及维护资金。

第二十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地、建设合同、验收报告等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的资金支付凭证,进行资金支付并建立台账,实行项目专账管理。

第二十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单位、国开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和服务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业务指导、技术培训、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等。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资金筹集、管理、支付,以及项目运营期的资金回收和银行贷款的归还。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对报账凭证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与项目经营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做好项目建设期的检查验收协调,项目运营期的监督管理和租金催缴。

国开行负责信贷资金的贷后监管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快捷高效支付与专款专用。

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绩效考核,筹措应有财政支付的缺口性补助资金;负责项目列入人大预算。

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二十 报账资金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按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 项目业主和项目管理单位对不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对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及不符合国开行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项目经营单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按照与项目经营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将项目资产交由项目经营单位,明确管护责任,按照项目建设和经营协议执行。

二十六  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业主按照项目合同,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县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

 

 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考核办法

项目主管部门为考核责任部门,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项目运营期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为日常运营维护的工作质量。考核分为日常抽查、周抽检、月度考核、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

项目业主与项目管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激发项目自身活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确保考核结果达标,取得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国开行,确保信贷资金还本付息正常。

 运营维护

考核结果与运营维护费用挂钩,根据考核绩效拨付运营维护费用。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运营维护工作进行考核(百分制),考核结果每年抄送县财政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进入运营期之后第一个完整运营年(12个自然月)年末由财政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照项目PPP合同将运营维护费拨付第一笔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后在每个顺延年年末支付。 

二十九  项目保险  

为确保项目收益,防控市场及自然灾害等人为不可抗拒的风险,项目管理部门对纳入本项目范围的林木资源购买林业综合保险;为确保项目资金能按期归还银行,明确约定该保险的第一收益人为项目国开行

第三十  项目带贫  

卢氏县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效应,旨在通过国储林项目健康运作,形成“公司带动,合作社组织,农户(贫困户)参与,基地承载”的长效发展生态利益联动机制,拉长产业链条。

带贫模式上,项目经营单位通过组织实施,贫困户参与劳务获得劳务薪酬;流转土地获得土地租金收入;土地入股参与管理获得盈利分红。

经营模式上,实行市场化运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保障项目健康持续运营。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卢氏县林业局负责解释。